来源:深圳证监局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郑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郑军:
经查,你作为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诺或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在2011年8月18日至2022年3月15日期间,因主动减持、股权激励、非公开发行等事项,所持金信诺股份比例累计减少5.19%。你在所持金信诺股份变动比例达到5%时,未停止卖出公司股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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