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刑事判决书揭开了联想员工职务侵占案的细节。
通过修改简历、抬高工时等方式,联想公司员工于某某,伙同公司外人员梁某某、刘某某,侵占联想公司工时费接近1000万元,作案时间从2016年横跨至2020年。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于某某于2016年3月至2020年10月间,利用在被害单位联想(北京)有限公司BTIT-服务部门负责外部顾问的面试、工时确认等工作的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梁某某、刘某某等人通过修改顾问简历、抬高顾问工时标准等方式,侵占被害单位联想公司工时费共计人民币9 901 200元。其中,被告人梁某某参与犯罪金额2 181 625元,被告人刘某某参与犯罪金额2 765 500元。涉案钱款未起获。
被告人于某某于2020 年12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梁某某于2020 年12月24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 年12月11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刘某某家属代为退赔联想公司人民币10 万元并获得谅解;梁某某家属代为退赔联想公司人民币17万元并获得谅解;于某某家属代为退赔联想公司人民币200万元并获得谅解。
2021年7月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依法收集、调取的被告人于某某、梁某某、刘某某的供述,自书检查材料,证人林某、王某、邓某、马某、杨某、周某、徐某的证言,银行交易截图、收支记录凭证截图、银行对账单截图、联想汇款凭证、说明函及工时数据表、联想付款回单及工时数据表格,涉案真假简历及简历情况说明,委托服务协议,工时数据情况,联想公司提供的公司付款数据、谅解书、情况说明,工作说明,到案经过,受案申请书,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证明等证据材料。
经法庭质证,被告人于某某、梁某某、刘某某及辩护人对上述控方证据均没有提出实质性异议。
对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身为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公司外人员被告人梁某某、刘某某,采用欺骗手段,内外勾结,将其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
最终,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被告人梁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被告人刘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四、责令被告人于某某、梁某某、刘某某在各自涉案金额范围内继续共同向被害单位联想(北京)有限公司退赔人民币七百六十三万一千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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