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证监局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珞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珞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经核查,你公司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过程中,存在未按规定保存部分客户资料等业务档案的问题。
以上情形,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经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对业务留痕和档案管理等内控机制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自查整改,切实做到合规经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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