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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勤上股份2020年度财报审计项目存九大问题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收警示函

时间:2022-04-22 17:22:56 | 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广东证监局

〔2022〕45号

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陈勇、林万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陈勇、林万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派出检查组对你们执业的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上股份(维权)或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你们在销售与收款循环底稿中记录了控制存在偏差(销课记录与学生签到记录存在差异),但未解释偏差存在的原因,也未执行程序消除该偏差对内控的影响。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

二、消除保留意见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一是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消除以预付款项相关事项为基础的保留意见。勤上股份2019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7.9亿元预付款项相关问题,你们针对该事项执行的审计程序存在以下问题:未实施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核实7.9亿预付款的真实性;未执行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复核管理层的专家工作,包括未发现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众华)对上海澳展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澳展)股东权益价值评估过程中,选择的评估参数存在明显不合理,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关注上海众华与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申威)评估值存在较大差异,未关注评估机构将停工损失等不合理支出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二是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消除以购买信托产品相关事项为基础的保留意见。形成勤上股份2019年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基础的另一事项为,审计人员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判断东莞市煜光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光照明)支付4亿元购买信托产品的性质、会计计量的恰当性及可回收性。你们未对信托资金的来源及去向进行核实,未取得穿透至底层资产的相关审计证据,也未执行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对4家借款公司的背景进行核实,获取的审计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款项的性质、会计计量的恰当性等。你们未对上述异常情况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就该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年修订)第三条等相关规定。

三、商誉减值测试复核程序执行不到位。勤上股份子公司广州龙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文教育)2020年度营业收入占勤上股份合并报表中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50%,龙文教育2018年至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持续下滑,且存在行业监管政策趋严、新冠疫情反复等重大政策、环境变化导致的不利影响。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在对并购龙文教育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时,仍预测龙文教育2021年和2022年的收入增长分别为36.93%和22.58%,并得出商誉不需进一步减值的结论。你们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未谨慎复核评估方法、评估测算过程的准确性,未评估数据的取值依据及其合理性。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二条规定。

四、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在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应付账款审计底稿中,被审计单位提供的部分被函证单位地址与第三方查询的地址或工商信息地址不一致,你们未在底稿说明不一致的原因,也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进行复核。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及第二十三条等规定。

五、营业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营业收入细节测试执行不到位。营业收入审计底稿中记录根据统计抽样模型计算出应核查的样本量为303个,模型中认定与收入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为高,但你们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样本量进行了缩减。二是审计底稿重要客户结构分析表中,上年客户收入、成本数据均填写有误,无法合理地对客户数据进行对比分析。三是主营业务收入截止测试程序存在缺陷。你们未对2021年1月份记账凭证抽取样本进行测试,未将获取的2021年报关单与企业记账凭证进行核对,无法确认其记账是否跨期;审计底稿中仅见部分从报关单到记账凭证的截止测试,未见从记账凭证至报关单的截止测试;部分截止测试明细表只列示发票、报关单日期,未填写记账凭证信息,不能体现核对过程。四是出口销量与海关信息核对表仅记录总数,未见你们对报关单的明细进行抽样核对。五是外销客户中存在贸易公司,你们未执行程序穿透至最终客户。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六条、第七条及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六条等相关规定。

六、营业成本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毛利率分析过程中,部分产品毛利率远高于上年,但你们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毛利率变动的合理性。二是你们未获取教师薪酬标准,未对营业成本中职工薪酬的准确性进行分析确认。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六条、第七条及第十条等相关规定。

七、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未对在产品期末金额的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存货审计底稿中,未见在产品明细表,未核实期末在产品存货种类,也未列示从监盘数量推断出监盘的在产品金额的过程,期末在产品金额的准确性无法核实。二是对于2013年发送至鄂尔多斯市莱福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发出商品,你们执行了函证程序,在未收到回函的情况下,你们仅向被审计单位了解情况,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对其回款情况进行确认,且未能充分考虑发出商品是否发生进一步减值。三是审计底稿中原材料采购价格测试表显示,部分月份原材料采购价格远高于市场价格,你们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说明采购价格的合理性。四是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部分在产品存在大量盘盈盘亏,未见你们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确认原因;部分盘点表无盘点人员、监盘人员等签字;未见财务账与保管账之间的核对过程。五是审计底稿中未见本年已处理的存在跌价问题的产品明细。六是未对部分在产品执行存在跌价准备测算。对于子公司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存货,底稿中未见对在产品的可变现净值与成本进行比较。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

八、生产成本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执行加工费细节测试时,部分底稿显示未找到相关原始单据,你们未进一步跟进此事项,也未考虑其对内部控制所产生的影响。二是在主要产品变动成本分析表中,你们仅列示数据,未对数据进行对比分析。三是在生产成本分配检查表中,人工、制造费用仅按照工时简单分配,未按不同品种进行分配,单品成本、毛利核算方式不合理。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点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等相关规定。

九、预付款项、预收账款、长期应收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未见对预付款项长账龄的异常情况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教育板块子公司龙文教育及北京龙举云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一年以上的预付款项,该类公司预付款项主要为预付租金,结合相关租赁合同,其不应存在超过一年的预付租金款,你们未对该异常事项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以消除疑虑。二是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确认预收账款的准确性。你们对广州龙文课程收费标准,仅获取2020年12月20日开始执行的收费标准,未获取12月20日以前的收费标准,且2020年12月20日后各营业点并未按新标准进行收费,你们未关注上述事项可能对预收款项金额、内部控制所产生的影响。三是你们对公司长期应收清远市区亮化提升服务工程合同款项执行函证程序,但未收到回函,你们未对上述情况保持充分关注,未对可能存在的减值迹象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第十五条等相关规定。

你们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陈勇、林万锞作为勤上股份2020年度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和陈勇、林万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同时你所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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