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北证监局
关于对河北立千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及智彦华、刘新峥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2号)
河北立千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及智彦华、刘新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规定,我局对你们2021年执行的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股份”)减值测试有关的资产评估项目(报告文号为立千评报字(2021)第017-021号)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现场调查与资料核验方面
收入预测依据不充分,未对盈利预测关键支撑资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一是未见河北兆弘贸易有限公司2021年重大预测收入的依据资料;二是未见贸差收入预测依据;三是未对重大框架合同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四是未对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函证。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以及《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十条的规定。
二、评估参数方面
折现率确定依据不充分:一是债务成本确定依据记录不完整。债务成本直接采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而被评估对象借款利率6.5%~8.5%不等。二是特定风险报酬率确定依据不充分。被评估对象特定风险报酬率选取1%、2%、5%,未说明确定依据。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2号—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中折现率的测算》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以及《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七条的规定。
三、评估底稿不规范
一是获取的部分盘点表、访谈记录缺少签字;二是利用的函证底稿未经恰当确认;三是工作底稿未记录聘请个人协助工作的情况以及工作成果。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十二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四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第九条的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等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签字评估师智彦华、刘新峥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现要求你们于2022年4月29日上午9时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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