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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敢挪用基金财产!武汉睿通致和投资、睿金众合基金被罚

时间:2022-04-19 08:23:31 | 来源:媒体滚动

又有两家私募被罚。

投资5宗违规收警示函

不同私募财产混同运作

4月18日,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网站公布的《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睿通致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武汉睿通致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通致和投资)存在以下5宗违规行为。

一、部分基金产品未托管且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二、存在将不同私募基金财产混同运作的情况;三、利用基金财产和职务之便,为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四、存在挪用基金财产情况;五、不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履行职责。

湖北证监局表示,睿通致和投资上述行为一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二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行为三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行为四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行为五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决定对睿通致和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公开资料显示,睿通致和投资成立于2015年3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睿通致和投资前身为天风睿通(武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睿通),成立时的股权结构是,天风证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持股65%,冯晓明持股35%。

2018年2月,天风天睿退出,股权转让给由当代系“掌门人”艾路明实际控制的武汉当代集团旗下武汉当代瑞通投资管理公司,天风睿通也同时更名为睿通致和投资。

睿金众合基金收警示函

存挪用基金财产等2宗违规

4月18日,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网站公布的《湖北证监局关于对睿金众合(武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睿金众合(武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睿金众合基金)存在以下2宗违规行为:存在挪用基金财产情况;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有关信息。

睿金众合基金上述行为一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行为二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睿金众合基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私募基金监管力度持续加大

优化监管和服务

4月6日,资本邦了解到,根据证监会网站信息显示,3月25日,中国证监会召开2022年私募基金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打非与清整工作会议。会议总结了2021年工作,分析研判当前形势,部署了2022年重点工作。

证监会部署的重点工作主要有四点,涉及私募、区域性股权市场、金交所、严打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据悉,会议提到,要坚持底线思维,强化分析研判,稳妥有序做好私募基金、涉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风险防范化解处置工作,扎实做好2022年私募基金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打非与清整等重点工作。会议部署了进一步压降金交所数量、启动“伪金交所”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具体安排。

具体来看,监管部门将着重开展以下四方面工作:完善私募基金监管规则,优化私募基金监管和服务,稳妥化解行业风险,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积极发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机制协调推动作用,进一步压降金交所数量,稳妥化解存量风险;启动“伪金交所”(“登记备案机构”)专项整治工作。

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紧盯新形势新动向,加大涉非案件查处力度,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对区域性股权市场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深化各类创新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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