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证监局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前海君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前海君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按规定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材料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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