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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4日和2022年3月25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发布公告,即《“五洋债”案件案款发放公告(三)》、《“五洋债”案件案款发放公告(四)》。《“五洋债”案件案款发放公告(四)》称:“截至2022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案件的案款已执行到位。”
这表明,经过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不懈努力与辛苦付出,五洋债案第一批案件(主体是487人的代表人诉讼案一案)执行款执行到位,相关被执行人(一审被告)也依法履行了法定的支付义务,相关执行款到达投资者账户中。
后续,还有案值数亿元的五洋债券案第二批案件须待履行,目前,这些五洋债券案第二批案件已经过一审判决,被告上诉,正在走上诉程序中。这些案件一审判决的结果也是: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就案件总标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对上述债务在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锦天城律所对上述债务在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洋债券案第二批案件是代表人诉讼案一审开庭以后起诉的,按照法律规定,这些案件原告是预付诉讼费的。
另外,2022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评选的“2021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推出。此次入选的十个商事案件,均为2021年度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已判决生效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其中,五洋建设债券案名列榜首。
需要指出的是,五洋建设债券案中,产生过几个行政处罚决定,而主要处罚决定为中国证监会对五洋建设、陈志璋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签发日为2018年7月9日,其他两个行政处罚决定书签发时间分别为:2019年1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大信会计师事务所、钟永和、孙建伟)》。2019年11月11日,中国证监会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德邦证券、周丞玮、曹榕等六名责任人员)》。
因此,安全的诉讼时效时间最迟是2022年11月11日,尚未起诉的投资者应当抓紧起诉。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认为,可诉的五洋债虚假陈述赔偿案适格原告应为:购买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第二期,即15五洋债/122423、15五洋02/122454)并于2017年8月11日时仍持该债劵,无论行使回售选择权与否的因五洋建设实质姓违约而权益受损的债券持有人。(五洋债维权入口)
投资者索赔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2)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开户信息单。(3)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及对账单原件(从首次买入该债券至今)。如兼有普通账户及融资融券账户的,或如有多账户的,皆应提供,并予以注明;如交易次数频繁,请提供Excel表并电邮。(4)自我估计的投资损失差额。(5)包含地址/电话/手机/邮箱在内的详细联系方式。
(本文由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宋一欣律师,1992年起律师执业,执业至今,为10000余件/起证券诉讼事务或股东纠纷事务提供过法律服务。编著有《证券法原理与实务》、《证券民事赔偿实务手册》、《股市维权》、《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裁判文书汇编》、《董事责任保险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等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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