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证监局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胡进科、申宏波、赵君、罗继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胡进科、申宏波、赵君、罗继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深圳市斯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盛能源或公司)2018年至2020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你们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审慎评估货币资金的重大错报风险
斯盛能源2020年年报披露存在多个银行账户被冻结,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及部分非金融机构存在大额、频繁资金往来的情况。检查发现,你所在舞弊风险因素评价表中记录已识别“公司存在为满足融资要求,对财务报表进行虚假列报的动机”,但在风险评估程序中未审慎评估该舞弊动机是否导致公司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存在重大错别风险,并考虑是否为特别风险。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了解内部控制流于形式
检查发现,你所2020年对斯盛能源内部控制的了解流于形式。
一是未识别与审计相关的关键控制点。你所在了解公司内部控制时,未将采购入库和销售出库是否编制出入库单、销售是否记录在正确的会计期间等识别为关键控制点。
二是了解的内部控制与审计结论矛盾。审计底稿记录“公司未对银行账户和网银权限进行检查和清理”、“资金付款业务得到真实准确的会计处理”控制未得到执行,但你所仍得出“该控制设计有效且得到执行”的结论,前后矛盾。
三是实施的穿行测试不足以支持内部控制设计且运行有效的结论。你所在销售与收款循环针对“坏账核销得到审批与准确记录”记录的穿行测试仅为“访问财务部经理,确认公司应收账款余额是否按照公司财务政策计提坏账准备”,并未对坏账核销的审批控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审计底稿也未附财务部经理的访谈记录。
四是审计底稿记录的公司业务情况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如销售与收款循环记录的公司总经理、出纳的姓名与公司实际任职情况不一致;生产与仓储循环记录的制造费用归集分配情况等与公司实际情况不一致;你所还存在直接复制其他审计项目底稿,未作修改。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三、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
检查发现,你所2020年对斯盛能源内部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
一是未对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有效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你所将营业收入识别为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在对销售与收款循环执行控制测试时,仅对合同经过审批、双方都对合同条款进行盖章确认两个控制点进行测试,未对销售发货、会计核算期间是否正确、应收账款回款等关键控制点进行测试,就得出销售与收款循环控制运行有效性的结论,未对该循环相关控制运行有效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是控制测试获取的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你所在采购与付款循环控制测试抽取到的2020年3月凭证后附的入库单日期为2019年12月,但未对公司跨期确认采购的情况予以关注,仍得出“采购物品交易记录于适当期间”的控制运行有效的结论。
三是对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执行控制测试的样本量不足。如对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日记账及总账核对是否一致的内部控制测试,你所仅抽取1个样本量就得出“核对一致,控制运行有效”的结论,未抽取足够的样本规模,以将抽样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四条的规定。
四、未对公司舞弊行为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
公司检查发现,斯盛能源招商银行755920127210904账户2018年6月收到常德鼎合科创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鼎合科创)转入的5,000万元,2018年9月,公司将该5,000万元转至关联方深圳市胜盛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胜盛投资),公司未对该5,000万元转入和转出进行会计处理;公司2018年11月将收到的胜盛投资往来款450万元直接冲销5家公司应收账款,未记对关联方的其他应付款;公司在未实际收到资金的情况下,于2020年11月和2021年1月在财务系统虚假记录收到3,000万元和2,000万元投资款,并虚假冲减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以上情况。以上情况导致公司2018年至2020年年报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披露不实。
检查发现,你所在斯盛能源2018年和2020年审计时未对部分异常线索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未发现公司相关舞弊行为。
一是斯盛能源2018年货币资金底稿显示招商银行755920127210904账户本期借、贷方发生额分别为500元和500元,函证汇总表记录“未回函,已核对银行对账单”。你所在核对该账户银行对账单时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对该银行账户2018年6月收到鼎合科创转入的5,000万元股权投资款和2018年9月将该5,000万元转入至关联方胜盛投资的异常情况予以关注,未发现公司2018年未对该5,000万元转入和转出进行会计处理的舞弊情况。
二是斯盛能源交通银行443066199013002695791账户2020年11月开立,货币资金明细表中该账户2020年借贷方发生额分别为3,000.15万元和3,000.06万元,为斯盛能源当期发生额最大的银行账户。你所获取了该账户2020年银行对账单,对账单显示该账户报告期内借贷方发生额分别为453元和1,350.16元,与货币资金明细表中记录的发生额存在明显差异。你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对该银行账户执行大额收支双向检查,未发现公司虚构货币资金交易的舞弊行为。
三是你所在对斯盛能源2020年银行存款执行细节测试时,抽取到公司2020年收到鼎合科创3,000万元投资款和偿还关联方胜盛投资2,124.88万元其他应付款的两笔凭证,审计底稿记录已核对相关记账凭证及银行回单等,在投资收益和其他应付款审计底稿中留存了上述两笔银行回单的扫描件。你所未对上述货币资金大额收支凭证的原始凭证进行查验,未发现审计底稿中留存的银行回单扫描件系伪造,未发现公司虚构货币资金交易的舞弊行为。
四是你所对斯盛能源2018年应收账款执行细节测试时,抽取到公司2018年11月76号、183号和182号凭证,分别是收到3家公司应收账款回款,审计底稿记录已检查银行回单,回款单位与销售客户的名称一致,未见异常。但上述三笔凭证的回款方均为公司关联方胜盛投资,凭证后也未附委托付款协议等。你所对斯盛能源应收账款细节测试执行不到位,未对回款单位与应收账款客户名称不一致的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三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五、未恰当判断公司部分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斯盛能源2020年将子公司湖南省斯盛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29.34%股权转让给鼎合科创,在母公司报表确认投资收益3,239.6万元。公司在相关协议对股权转让附有回购义务且预计触发回购条款的可能性极大的情况下,将上述交易作为权益工具计量,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条的规定。公司还存在2019年和2020年分别将收到的500万元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以“两免三减半”为由,未计提并摊销2019年和2020年厂房租金等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情况。
检查发现,你所在对斯盛能源2019年和2020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未对公司上述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恰当的职业判断。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六、货币资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检查发现,你所对斯盛能源2020年年报进行审计时,未对银行账户的完整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你所仅从公司财务系统导出的银行账户明细核对至银行开户清单,未从银行开户清单反向核对公司银行账户的完整性,未关注到银行开户清单中列示的3个银行账户未记录在公司货币资金明细表中的异常情况,也未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此外,你所对斯盛能源银行账户清单与开户信息的核对流于形式。你所在“银行账户清单与开户信息核对表”中记录所有银行账户均正常使用,但开户清单显示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已销户,底稿记录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七、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未对函证程序保持应有的控制。你所在斯盛能源2020年审计过程中,对母子公司合计22家客户应收账款执行了函证程序,关注到其中13家客户发函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对其中7家地址不一致备注的原因为“注册地址与办公地址不一致,发函地址与办公地址一致”,未对发函地址的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对个别发函地址为酒店、公寓,深圳天匙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匙科技)与深圳市德昇投资有限公司的发函地址一致,深圳壹本会社电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回函地址与发函地址不一致,东莞市宇纳电子有限公司应收账款回函的快递单收件人为斯盛能源董秘吴小雄等异常情况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调查异常原因。
二是未对所有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银行询证函的函证信息不完整。你所在斯盛能源2020年审计过程中,未对2个发生额和余额均为零的账户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底稿中记录未函证的原因;在部分银行询证函中仅要求银行对“银行存款”信息予以确认并回函,对于询证函中其他信息,如银行借款、本期注销账户、发生额等,你所均注明“不函证”。
三是对可靠性可能存疑的询证函回函未获取进一步审计证据。你所在已知悉天匙科技与斯盛能源就应收账款存在严重分歧和诉讼的情况下,未对2020年年审时收到天匙科技应收账款询证函回函等不符合一般商业逻辑的异常情况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审慎判断上述询证函回函的可靠性,并获取进一步审计证据以消除这些疑虑。
四是替代程序执行不到位。如你所未对个别未回函的往来款项实施替代测试;对个别客户应收账款执行替代测试时,未填写部分送货单、验货单、销售发票等信息,也未记录相关原因,替代测试执行不充分;部分银行以资信证明书回函,仅对银行账户期末余额进行确认,你所对回函未确认的资金是否受限等信息未实施替代程序;对7个未回函的银行账户,仅核对银行对账单余额与公司银行明细账余额是否一致,替代程序不充分。
五是未对回函不符事项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湖南斯盛交通银行常德火车站支行询证函列示该账户被冻结,银行回函显示该账户无冻结。你所未在底稿中记录该不符事项,也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调查不符原因。
六是函证底稿编制存在多处错误。如“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函证汇总表”存在部分银行账号填写错误、索引号与银行询证函右上角的索引号不匹配等问题。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八、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收入的分析性程序流于形式。2020年斯盛能源母公司电芯收入同比下降56%。你所在“业务/产品销售分析表”审计说明中记录“本期电芯销售有所上升,是因为公司本期做了部分贸易,因此电芯销售量及销售额有部分增加”,分析性说明与公司实际情况不一致。
二是未对可靠性存疑的审计证据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你所在对斯盛能源2020年营业收入执行审计程序时,获取了公司部分销售合同、订单,但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对斯盛能源与深圳市蓝海佳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海佳和)签订的两份订单上蓝海佳和的公章明显不一致的异常情况保持应有的关注,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五条的规定。
九、信用减值损失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检查发现,你所2020年审计时将信用减值损失识别为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仅按照账龄法对公司全部应收账款余额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在知悉斯盛能源2020年在与天匙科技就产品质量问题存在严重分歧和诉讼,深圳壹本会社电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百纳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已无可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未基于具体客户的还款能力分析上述单项重大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未恰当评价公司对于存在明显减值迹象的应收账款按账龄法计提信用减值损失的合理性,信用减值损失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十、资产减值损失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检查发现,你所对斯盛能源2020年资产减值损失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如对已存在减值迹象的聚合物生产设备,未恰当评价公司不进行固定资产减值测试的合理性;对存货进行减值测试时,未根据持有目的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存货减值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十一、存货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
检查发现,你所对存货执行的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存货监盘明细表与存货监盘结果汇总表、盘点数量与账面数量不一致的情况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调查差异原因。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十二、项目经理独立性不足
检查发现,你所审计人员罗继云作为2018年至2020年斯盛能源年报审计项目现场负责人,存在违反职业道德守则关于独立性的要求,在被审计单位存在经济利益往来。如2020年年报审计期间,斯盛能源副总经理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向罗继云转账20万元,银行流水摘要为“借款”,截至目前,该20万元尚未归还;2018年9月,斯盛能源向罗继云个人银行账户支付5万元,发票显示为服务费。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七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十三、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方面
斯盛能源审计项目风险评估程序、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应对程序等存在上述明显执行不到位的情况,但项目经理、项目合伙人、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在对该项目进行质量控制复核时均未发现审计存在问题,质量复核程序执行不到位。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我局认定,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下同)第六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下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斯盛能源相关签字注册会计师胡进科、申宏波、赵君,项目经理罗继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按照相关规定,现提醒你们: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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