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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岹科技IPO疑云:产品单一遭问询,高管履历疑似造假

时间:2022-03-20 19:22:42 | 来源:华夏时报

记者 郭浩仪 葛爱峰 深圳报道

又一家半导体公司要上科创板。

证监会3月15日公告,同意包括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峰岹科技”)在内的3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注册的批复。此前,证监会就关于公司经销模式和是否存在产品单一风险两个问题对峰岹科技进行问询。

对于“公司是否存在产品单一风险”,峰岹科技回复称:“公司坚持BLDC电机驱动控制专用化芯片开发路线,形成具备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FU68XX系列产品开发平台,针对不同应用领域衍生了众多具体型号的电机主控芯片产品。”那么,峰岹科技目前到底有哪些电机主控芯片产品?对此,记者致电致函峰岹科技,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此外,《华夏时报》记者梳理还发现,峰岹科技部分前五大客户也有值得关注的地方,同时,公司董事长的履历也有诸多疑点待解。

“奇怪”的大客户们

峰岹科技成立于2010年,是一家电机驱动芯片半导体公司,从事BLDC电机驱动控制专用芯片的研发、设计与销售业务。

从招股书披露的数据来看,峰岹科技的营收、净利均呈现高速增长态势。报告期内,峰岹科技在2018-2021年1-6月分别实现营业收入0.91亿元、1.43亿元、2.34亿元、1.82亿元,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分别为1148.32万元、2931.89万元、7054.74万元和7711.03万元,

《华夏时报》记者了解到,报告期内,上海知荣电子有限公司(下称“上海知荣”)一直是峰岹科技的大客户,其销售额占比最高,2018-2021年1-6月,峰岹科技对上海知荣电子的销售额分别为1374.06万元、2201.61万、6130.62万元、2423.76万元。

但据天眼查显示,2018年11月,上海知荣因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时隔一年多之后才移出异常经营名录。

招股书显示,报告期内,峰岹科技一名业务员与公司大客户深圳市蜜淘科技的主要股东存在个人业务合作及关联关系,该业务员未向公司说明有关情况。公司已根据公司管理制度处理了该名业务员。

奇怪的是,记者通过查询天眼查了解到,深圳市蜜淘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蜜淘科技”)成立于2018年1月,实缴资本为0,2018-2020年社保信息均为0人。2022年01月15日,蜜淘科技有限公司因决议解散,拟向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巧合的是,当蜜淘科技不再出现在峰岹科技的大客户名单之列后,2020-2021年1-6月,深圳安迪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安迪斯电子”)成为峰岹科技新的大客户。根据天眼查显示,在安迪斯电子成为峰岹科技大客户的2020年,安迪斯电子的社保信息为0人,也就是说,已与峰岹科技达成近2000万交易的安迪斯电子疑似没有正式员工。

大客户被列经营异常名录,实缴资本为0,令人不得不怀疑峰岹科技是如何与这些大客户达成合作的。不过,关于公司部分客户是否存在异常,以及应对的措施,峰岹科技并没有给出答复。

董事长履历被疑矛盾

根据招股书披露显示,峰岹科技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BI LEI(毕磊)、 BI CHAO(毕超)和高帅。其中,BI LEI(毕磊)和BI CHAO(毕超)系同胞兄弟关系,BI LEI(毕磊)和高帅系夫妻关系,三人合计控制峰岹科技52.7%股份。

本报记者通过招股书了解到,BI LEI(毕磊)为新加坡国籍,应用物理和电气工程专业硕士学历,2004年10月至2010年2月任深圳芯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副总,从峰岹科技成立(2010年5月)至今一直担任峰岹科技董事长兼总经理。

不过,深圳市市场监督局官网商事主体登记页面显示,深圳芯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6月22日,与招股书中所记载的毕磊在芯邦科技的任职时间并不相符。

履历信息前后“打架”,招股书信披真实性也令人质疑。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齐岩冰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假定2004年10月处于芯邦科技的设立准备期,毕磊在此期间担任研发副总,属于公司设立期间的骨干人员勉强说得过去,但公司设立后,正式的工商登记信息中并没有其任职信息,直到2009年6月29日毕磊才通过公司变更登记,开始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一职,直到2014年1月20日,芯邦科技再次变更工商登记,显示毕磊卸任该副总职位。

因此,齐岩冰认为,如果从工商登记信息看,毕磊在芯邦科技的实际任职期间应为2009年6月29日至2014年1月20日。同时,经过同一渠道查询,峰岹科技设立于2010年5月21日,设立时毕磊就是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其至今都在担任峰岹科技的董事长、总经理。也就是说,峰岹科技设立时毕磊仍在芯邦科技任职,这就有了违背竞业禁止的嫌疑。

在齐岩冰看来,虽然公司法规定成员实际任职同工商登记不符并不当然违法,但在公司及涉案当事人没有举出相反证据推翻登记之前,应以工商登记为准,其相反证据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按照《证券法》,峰岹科技招股说明书对毕磊任职信息的披露同工商登记显著不相符,且对此没有任何解释说明,已经涉嫌了信息虚假,可能无法免除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更正道歉,如该信息经依法认定为重要事实的,发行人和保荐人都将可能面临重罚,因此导致投资人损害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如果查实毕磊有违背竞业禁止的情况,也将对芯邦科技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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