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位“牛散”被处罚。
北京证监局近日披露了关于樊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显示,樊晖控制使用“陈某”等20多家证券公司的44个证券账户,交易“国城矿业”。
据悉,樊晖在持股比例超过5%后,未按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且在账户组限制转让期内累计交易金额高达11.2亿元。因此,北京证监局对樊晖处以3060万元罚款。2018年2月7日至2019年4月18日,樊晖实际控制使用上述账户交易“国城矿业”。交易行为由樊晖决策,交易资金来源于樊晖自有及筹集资金。
决定书显示,44个证券账户分别来自于方正证券、华西证券、华安证券、财通证券、中国银河证券等20家证券公司。账户开立时间从2008年3月8号到2018年7月19日。值得注意的是,44个账户中,仅有7个账户为普通资金账户,其余37个账户均为信用资金账户。
拥有大量信用资金账户,意味着樊晖可以进行杠杆交易,即从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股票,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本金和利息。截至2018年7月3日收盘,账户组累计持有“国城矿业”54,785,996股,占公司当时已发行股份的4.82%。2018年7月4日,账户组继续买入“国城矿业”,首次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截至当年7月4日收盘,账户组累计持有58,084,296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11%。樊晖在持股比例超过5%后,未按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证券法》,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此外,截至2019年4月18日,扣除账户组内账户之间成交金额,账户组限制转让期内累计交易金额11.2亿元。限制转让期内,账户组持有“国城矿业”股权比例最高时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6.2%。
北京证监局决定,对樊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和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股票两项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3060万元罚款。
公开资料显示,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78年,在深交所上市,主要业务为有色金属采选和销售,第一大股东为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40.99%。
截至3月14日收盘,国城矿业股票价格15.47元,涨跌幅-2.58%,总市值175.94亿元。
投资避险工具看这里,低风险理财、7%+收益、0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