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南证监局
关于对湖南省弘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湖南省弘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在2021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工作中,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谨慎勤勉履行管理职责与义务,风险控制制度不完善。
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
三、资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业绩基准收益比例,定期向投资者支付固定收益。
四、基金产品投资你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企业,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审议程序并向投资者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你公司应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2022年3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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