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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11日,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围海股份或公司,证券代码:002586)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下称宁波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22]1号)”。围海股份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了宁波证监局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1日,围海股份发布《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金国辉等共3名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诉讼标的总金额604452元。
2019年4月27日,围海股份发布《关于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的公告》称:“1、公司违规担保的情况。公司通过自查发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以围海股份名义为包括控股股东围海控股等主债务人提供担保,为主债务人获取上海光大银行市东支行贷款、长安银行宝鸡汇通支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2、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公司通过自查发现,2018年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以围海股份名义与朗佐贸易签订采购合同,并将合同预付款支付给朗佐贸易,再由朗佐贸易借款给围海控股,涉及资金共计6,000万元”。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表示,依据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2019年4月27日,围海股份发布《关于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的公告》称,通过自查发现,公司存在违规担保;以及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是自行更正虚假陈述之日,为虚假陈述更正日。当事人主张以更正日起算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1月29日发布的《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诉讼时效衔接适用相关问题的通知》,按照更正日起算至《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定》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已经不足六个月的,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定》施行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六个月。
章祥兵律师表示,索赔条件为:在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4月27日期间买入围海股份股票,且在2019年4月27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进行索赔诉讼。(*ST围海维权入口)
2019年3月31日,围海股份股东户数2.3727万户,户均持流通股2.9234万股。截止2022年3月1日,仅有3名投资者提起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还有很多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没有起诉。本案诉讼时效截止日期为2022年7月21日,受损投资者须抓紧诉讼。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知名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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