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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18个月的限售期内减持股票 国药兆祥(长春)医药有限公司收警示函

时间:2022-03-09 17:22:47 | 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吉林证监局

关于对国药兆祥(长春)医药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吉证监决〔2022〕3号

国药兆祥(长春)医药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2021年10月19日,你公司与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鑫药业)控股股东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平公司)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根据协议及实际持股情况,康平公司将其持有的紫鑫药业19.69%股份对应的投票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提案权、股东表决权等相关权利委托给你公司行使,你公司成为紫鑫药业的控股股东。2021年12月21-22日,你公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紫鑫药业股票1,000万股,占紫鑫药业总股本0.78%,成交金额3,061.32万元。你公司作为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18个月的限售期内减持股票,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七十四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七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定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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