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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3日,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北京文化或公司,证券代码:000802)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0号)”。北京文化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受到了北京证监局的行政处罚。
2020年4月29日,北京文化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称,对2018年度合并利润表项目及金额具体影响如下: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由追溯重述前325,817,954.97元,追溯重述后为125,105,283.36元,减少200,712,671.61元。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表示,依据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网站或者符合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自行更正虚假陈述之日,构成虚假陈述更正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章祥兵律师认为:依据《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定》,北京文化《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日即2020年4月29日,应为虚假陈述更正日。即便更正日北京文化股价大涨9.23%,并不影响当天成为虚假陈述更正日,因虚假陈述更正日无须考虑更正对证券市场的实质性影响。
目前,北京文化股票索赔案件已获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受理。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北京文化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
在2019年3月22日至2020年4月28日期间买入北京文化股票,且在2020年4月28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进行索赔诉讼。(ST北文维权入口)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知名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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