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证监局
关于对王化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35号
王化龙:
经查,你于2021年3月22日买入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新建材)股票4,600股。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接受委托执行南京金润投资有限公司拟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公允价值测试评估项目,评估报告日为2021年1月29日,涉及上市公司北新建材年度报告披露日为2021年3月20日。你参与该项目并担任二审负责人,在报告披露后5日内买卖北新建材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资产评估独立性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履行评估工作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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