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东证监局
〔2022〕21号
关于对郑小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郑小梅:
经查,你于2015年8月起至今任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搏尔)副总经理。2021年12月15日,你的配偶通过自主行权以32.78元/股的成交价格买入英搏尔股票9,600股,买入金额314,688元。2021年12月17日、2022年1月4日,你通过自主行权以32.78元/股的成交价格分别买入英搏尔股票16,500股、11,800股,买入金额分别为540,870元、386,804元。2022年1月10日,你的配偶以106.1元/股的成交价格卖出英搏尔股票3,000股,卖出金额318,300元,获益177,625.78元。
你作为英搏尔的副总经理,你与你的配偶将持有的英搏尔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有关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严格规范证券交易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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