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证监局
关于对北京鼎新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2〕4号
北京鼎新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1.未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无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托管事项,未约定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3.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你公司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恪尽职守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择机对你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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