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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代替已实行了20年的2003年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旧法条已经废止,从此以后股民索赔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件将进入新规时代。
新《规定》共三十五条,分为一般规定、虚假陈述的认定、重大性及交易因果关系、过错认定、责任主体、损失认定、诉讼时效、附则八个章节。新规总体思路是“立足审判实践,解决实际问题”,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促进市场发展的多元选择之间寻找平衡。
新规中明确取消前置程序,全面保障投资者诉权,对众多中小投资者是重大利好。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不再需要提交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前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院执行前置程序,对不具备前置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或受理后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虚假陈述前置程序的取消,解决了投资者诉讼立案难问题。按照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没有证监会行政处罚作为依据的情况下,中小投资人对于虚假陈述行为的“重大性”、“交易因果关系”、“损失因果关系”等的举证难度很大。为了帮助投资者在诉讼中举证,最高法院、中国证监会同步发布了《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取消前置程序后,人民法院要根据辖区内的实际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积极开展专家咨询和专业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探索,确保审理的专业性水平。
新规中,对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相应作出修改,以揭露日或更正日为诉讼时效起算点,揭露日与更正日不一致的,以在先的为准。对虚假陈述责任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对其他连带责任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已发起普通代表人诉讼的案件,对具有同类诉求的其他权利人发生时效中断的效果。在此提醒拟进行索赔的中小投资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了虚假陈述行为后,及时主张和维护权益,如果逾期起诉,可能导致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的结果。
(本文由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李鸿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李鸿杰律师,具有法学和管理学专业背景,办理过大量诉讼案件,具有集体争议案件的处理经验。主要从事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类案件的批量解决,曾代理数百起投资人索赔上市公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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