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东证监局
〔2021〕176号
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乔如林、曾宪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乔如林、曾宪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派出检查组对你们执业的中潜股份(维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潜股份或公司)2019年度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在审计底稿中完整记录针对中潜股份子公司北海中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海中潜)营业成本的相关风险设计的应对措施。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未对北海中潜采购合同、结算单等是否按照制度规定由相关人员提出申请并经过恰当的复核进行测试。二是未对部分供应商未按照控制活动要求向公司开具结算单(验收单)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三是未编制采购审批环节控制测试审计底稿。四是未对北海中潜开具的发票是否不存在重复、遗漏的情况进行验证。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三、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一是未关注北海中潜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销售合同约定的第三方平台网址是否有效。二是对北海中潜开具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日期晚于合同约定日期事项,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综上,你们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乔如林、曾宪康作为中潜股份2019年度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确保审计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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