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证监局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国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国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投资者适当性测评、审核环节及签约环节均位于付款环节之后;二是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公司员工,在其工作使用的企业微信中标记自己为投资顾问;三是对自媒体账号的直播内容缺乏事中管控;四是未就微信公众号下方留言内容进行审慎管理;五是未就对外发布的营销素材建立可留痕的合规审核机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三条,以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措施自决定书下发之日起执行。你公司应当对上述各项问题逐项全面整改,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切实做到合规经营。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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