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吉林证监局
关于对吉药控股(维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吉证监决〔2021〕32号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经查明,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你公司于2021年4月2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公司子公司部分债务逾期涉及诉讼、仲裁及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以及向我局报送的《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及时披露债务逾期涉及诉讼的事项说明》,2020年5月至2021年3月29日期间,你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部分债务涉诉情况,涉及金额63,406.22万元,占你公司当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68.16%。
公司前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孙军以及公司总经理许蔚,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应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述法规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孙军、许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上述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你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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