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东证监局
〔2021〕172号
关于对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王永辉、卢锋、徐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王永辉、卢锋、徐力:
经查,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雪制药或公司)及相关人员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2021年4月29日,香雪制药公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华所)出具的有关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专项说明及专项核查意见,披露香雪制药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永辉控制的广州市昆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投资)及其关联方存在非经营性占用香雪制药资金的行为,2020年累计发生金额126,232.19万元,占用资金产生的利息为2,222.48万元,截至2020年期末资金占用余额为64,858.35万元。昆仑投资已通过向公司转让资产的形式归还占用资金和利息。香雪制药对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未履行审批程序,亦未及时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等相关规定。
二、未及时就对外借款事项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2021年2月2日,香雪制药公布大华所出具的《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审核报告》,披露香雪制药于2019年12月30日与广州达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富润惠德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本金为3亿元、1.07亿元的《借款合同》,但公司直至2021年2月才就上述对外借款补充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分别于2020年3月和12月收回了上述借款。香雪制药未就上述借款事项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相关规定。
香雪制药实际控制人暨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永辉,财务总监卢锋,董事会秘书徐力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香雪制药、王永辉、卢锋、徐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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