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证监局
关于对川山甲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川山甲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许建华:
经查,我局发现川山甲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山甲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存在重大对外担保未披露情形
2019年6月,川山甲全资子公司嘉兴川山甲物资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子公司)与许建华签署了针对川山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山甲集团)回购浙江长兴金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川山甲股份行为的保证协议。根据2021年8月18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嘉兴子公司需对川山甲集团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最高赔偿金额约为1.69亿元,占2019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7.45%。
二、公司存在大额资金占用未披露情形
2019年10月,川山甲集团、许建华承接了南京九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嘉兴子公司的5,000万元债务,但川山甲集团或许建华未及时偿还,上述行为构成资金占用,金额占2019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2.2%。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许建华对前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
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川山甲、许建华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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