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贵州证监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号
当事人:杨再祥,男,1971年8月出生,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杨再祥内幕交易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勘设股份,证券代码603458)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杨再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过程
(一)肯尼亚项目
2017年8月,瓮福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瓮福科技)与希尔特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尔特公司)签订了EPC CONTRACT AGREEMENT(No:SSL/WF//KENYA//SHIMONI//ROAD/2017-8-001)工程总承包合同(肯尼亚卡莱郡西莫尼综合发展项
目1809公里道路施工工程)。根据瓮福科技董事长刘某跃指示,项目总监曾某华、项目经理杨某歌在联系项目勘察设计合作单位过程中,表示希望勘设股份能承接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勘设股份分管海外业务的董事、副总经理管某青获悉情况后立即报告勘设股份董事长张某和总经理漆某荣。张某指示管某青“抓紧跟踪,如有必要,可以派一个考察组去肯尼亚进行项目的现场实地考察”。
2017年8月底或9月初,管某青与勘设股份海外事业部部长孟某赴瓮福科技,与刘某跃等人讨论肯尼亚项目合作意向,表达了“勘设股份承接肯尼亚项目的勘察设计,项目管理、试验检测以及施工”的意愿及“进行项目现场考察”的要求,刘某跃同意勘设股份承接项目的勘察设计与整体策划。同时,获悉信息的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路集团)副总经济师马某娟,带人到瓮福科技了解情况,探讨合作可能性。
2017年9月21日之前,省公路集团副总经理田某松、马某娟与勘设股份管某青、孟某、瓮福科技刘某跃等多次进行研究讨论。讨论认为,肯尼亚卡莱郡西莫尼综合发展项目(以下简称肯尼亚项目)为EPC项目,因金额较大,需由瓮福科技做总包,省公路集团和勘设股份做分包。
2017年9月20日-26日,勘设股份、省公路集团、瓮福科技派人赴肯尼亚实地考察。考察结束后孟某向管某青提交考察报告,经张某、漆某荣批准后向瓮福科技提交了考察结论,即“公路里程偏多、工程造价偏低,勘设股份只能承接勘察设计业务,不考虑承接工程施工”。
2017年国庆节后,瓮福科技刘某跃电话管某青,告知“原先的项目总里程有误,经核实,项目实际公路里程约1100公里,比原来了解的少了400公里,这样,工程单价就不低了”。管某青将此情况向张某、漆某荣汇报,二人要求管某青向刘某跃表达“除承接勘察设计外,勘设股份还希望能承担部分施工工程”的意愿。刘某跃同意分包部分项目施工工程给勘设股份。
2017年10月上旬,张某告诉勘设股份董秘黄某建,勘设股份口头上与瓮福科技、省公路集团达成肯尼亚项目合作意向,主要做肯尼亚项目勘察设计,并安排其研究信息披露流程及要求。
不晚于2017年10月31日,瓮福科技召集省公路集团、勘设股份以及维特根(中国)机械有限公司召开肯尼亚项目交流会,会议原则同意瓮福科技、勘设股份、省公路集团三家共同组建联合体并按照项目承担份额开具履约保函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勘设股份管某青、孟某参加会议。会后,管某青将会议情况向张某、漆某荣汇报,二人要求抓紧跟踪推进。
2017年12月4日上午,勘设股份财务总监李某红和管某青、孟某与瓮福科技刘某跃商谈“肯尼亚项目信息披露”及“按40%:30%:30%比例落实履约保函”事宜。商定后,李某红安排勘设股份财务部长杨某指导专人办理。时任财务部副部长张某怡接杨某指令联系银行了解授信额度,配合办理肯尼亚项目履约保函。
2017年12月11日,勘设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承接肯尼亚卡莱郡西莫尼综合发展项目1809公里道路建设工程第一部分1073公里路段的议案》。同日,瓮福科技、勘设股份、省公路集团三方签署《联合体协议书》。
2017年12月12日收盘后,勘设股份公告《关于签订特别重大合同的公告》。
前述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17年10月31日,公开于2017年12月12日。管某青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毛里求斯项目
2017年10月18日,勘设股份技术顾问周某虎将毛里求斯怡海集团董事长李某在毛里求斯联合当地政府成立怡海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海投资)开发土地的信息告诉勘设股份董事长张某,张某让周某虎与分管海外事业部的董事、副总经理管某青对接。
2017年11月15日,张某和勘设股份副总经理兼总经济师吕某舜与李某、周某虎商谈,交流毛里求斯怡海花园项目情况。
2017年12月4日,李某一行赴勘设股份参观访问,勘设股份张某、管某青、吕某舜、黄某建接待并参加会议。会上怡海集团详细介绍了毛里求斯概况、怡海投资公司情况、合作项目情况等,双方对毛里求斯相关项目进行了深入交流,达成了初步合作意向,并安排了对毛里求斯怡海花园项目的现场考察。勘设股份由管某青牵头安排现场考察工作。
2018年1月9日,由勘设股份海外事业部部长孟某带队、张某玥、江某适等和贵州宇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宇虹地产,勘设股份关联公司)总经理胡某云组成的考察团,与省公路集团周某庆先行出发赴毛里求斯考察。
2018年1月15日,张某、吕某舜、周某虎、马某娟从上海赴毛里求斯,与前期考察组孟某、张某玥、江某适、胡某云汇合。
2018年1月16日,张某等人在怡海花园办公室与怡海投资商谈,会上勘设股份与怡海投资达成进一步合作意向,明确要合作落实怡海花园项目开发。并由孟某起草双方合作文件。
2018年1月26日,勘设股份召开落实毛里求斯房建项目相关问题的会议,张某、漆某荣、吕某舜、李某红、黄某建、孟某、张某怡、胡某云等参会,会议审议海外事业部草拟的《毛里求斯怡海智慧城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协议书(审议稿)》,会议决定勘设股份承包怡海花园项目。会上明确由宇虹地产拟定上述合同,海外事业部将合同翻译成英文。
2018年1月31日-2月13日,勘设股份、宇虹地产派人前往毛里求斯再次考察。
2018年2月14日,胡某云将起草好的合同发给孟某让海外事业部做中译英。同日,勘设股份董秘黄某建通知时任董监高,公司将于2月22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关于承接毛里求斯怡海花园项目1期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的议案》。
2018年2月22日,勘设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承接毛里求斯怡海花园项目1期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的议案》,同日勘设股份与怡海投资签订了《毛里求斯怡海花园项目1期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合同》。
2018年2月23日收盘后,勘设股份公告《关于签订特别重大合同的公告》。
前述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为2017年12月4日,公开于2018年2月23日。管某青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杨再祥内幕交易情况
(一)杨再祥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管某青关系密切,且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联络、接触
杨再祥与管某青为连襟关系,二人相识多年,关系密切,存在工作、业务往来,时常一起跑步锻炼或参加老乡聚会。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二人多次通话联系,同时管某青作为贵州交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出资人代表出任贵州蓝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图新材)董事,与杨再祥一起出席2017年11月1日蓝图新材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17年11月29日蓝图新材2017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杨再祥”证券账户交易情况
“杨再祥”证券账户2011年11月24日开立于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贵阳花果园大街证券营业部。“杨再祥”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由杨再祥用本人手机号139****0888下单交易。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杨再祥”证券账户共计买入“勘设股份”134,651股,成交金额9,637,032.19元。经计算亏损324,331.04元。
(三)杨再祥控制“杨某1”证券账户交易情况
“杨某1”证券账户2015年3月19日开立于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贵阳花果园大街证券营业部。杨某1系杨再祥配偶。“杨某1”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由杨某1用本人手机号158****9392下单交易。比对“杨某1”证券账户历史交易记录,其交易的19只股票中9只股票与“杨再祥”证券账户交易股票重合。杨再祥知悉“杨某1”证券账户登录和交易密码,2018年1月19日、25日,杨再祥短信通知杨某1下单交易“勘设股份”。因此“杨某1”证券账户由杨再祥控制。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杨某1”证券账户共计买入34,500股,成交金额2,510,470元。经计算亏损71,382.33元。
(四)“杨再祥”“杨某1”证券账户资金来源
“杨再祥”证券账户交易资金主要来源于借款。“杨某1”证券账户买入“勘设股份”的资金为其家庭资金。
(五)“杨再祥”“杨某1”证券账户交易异常情况
资金变化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时间基本一致,买入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卖出时间与内幕信息公开时间基本一致,交易行为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终端硬件信息、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公司文件及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杨再祥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管某青的关系密切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勘设股份”股票,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杨再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杨再祥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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