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津证监局
关于对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与事实不符,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严格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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