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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6日,江苏新美星(维权)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美星或公司,证券代码:300509)发布公告称:“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何德平先生函告,获悉何德平先生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编号:处罚字〔2021〕108号)”。(新美星维权入口)
主要内容如下:一、涉嫌操纵“新美星”情况。何德平及其他四位当事人涉嫌控制账户组交易“新美星”股价,账户组具备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自2018年9月26日开始持续大量买入“新美星”。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6月26日,“新美星‘’股价上涨33.11%,偏离同期创业板综指26.09个百分点,偏离同期行业指数25.95个百分点,扣除佣金和相关税费,盈利47,835,571.55元。二、何德平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相关情况。在新美星2016年4月上市前,上海海得泽广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下称海得泽广)代何德平及有关当事人持有新美星80万股股份,占新美星上市时总股本的1%。上市后,该部分股票继续由海得泽广代持。
中国证监会认为,何德平及其他四位当事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何德平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如实告知上市公司有关持股情况,导致新美星在相关公告中均未披露相关情况,何德平的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中国证监会拟决定:1、就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对何德平及其他四位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47,835,571.55元,并处以143,506,714.65元罚款,其中,何德平及其中一位当事人承担 50%罚款即71,753,357.33元。2、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何德平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3、对何德平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
2021年7月30日,新美星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何德平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因其涉嫌操纵证券市场、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认为:2005年《证券法》规定:“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因中国证监会对何德平的两种违法行为拟进行行政处罚,故索赔条件为:
1、在2016年4月25日(首发上市日)至2021年7月29日期间买入新美星股票,且在2021年7月29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者
2、在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4月3日期间卖出新美星股票;或者在2019年4月4日至6月26日期间买入新美星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诉讼登记。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一旦中国证监会对何德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律师将正式代理索赔诉讼。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3、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知名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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