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西证监局
关于对中航证券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资管业务时存在公司资管产品违规参与结构化发债、债券投资交易管控不严、关联交易管理流程不完整、人员执业及离职注册管理不到位等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号)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七条等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自收到本监管措施决定之日起20天内予以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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