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津证监局
关于对黑龙江省容维证券数据程序化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黑龙江省容维证券数据程序化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是发表的部分文章未注明投顾人员姓名,未提示投资风险。二是业务推广、客户招揽、资格介绍的内容存在误导性营销宣传信息。三是通过公众媒体作出卖出具体证券投资建议。四是营业场所公示的证券投资咨询从业人员信息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和《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分公司应立即停止上述违规行为,规范业务行为,加强合规管理。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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