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证监局
关于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大南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大南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在2016年1月至2021年1月间存在从业人员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操作,长期充当资金及账户掮客从事场外配资、从中获取不法利益等问题,反映出营业部合规管理及风险控制不到位。同时,营业部明知上述问题和线索,对已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分支机构经营管理和客户权益的重大事件,未及时向我局报告。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及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项、《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二十一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二十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营业部限期对上述问题进行改正,达到如下要求:营业部要切实加强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管理,督促从业人员勤勉尽责,防范从业人员从事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夯实内部控制,提升合规水平,做好风险管理,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你营业部应当于2021年11月30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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