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东证监局
〔2021〕122号
关于对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广州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广州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任用无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行为,反映出你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到位,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高度重视,完善内部控制,强化合规意识,防范合规风险,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对你营业部的整改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营业部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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