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证监局
关于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1〕186号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是对外担保未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2019年3月,你公司为时任董事、实际控制人唐凯向魏绍娟的借款8480万元提供担保,但公司未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担保事项,未在临时公告及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担保事项。
二是重大诉讼披露不及时、不完整。2020年,纪献磊就与陈涛、东方园林、何巧女、唐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魏绍娟就与唐凯、东方园林、何巧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分别向法院起诉,你公司未针对上述诉讼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
三是2020年半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你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农银投资相关会计处理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其中2020年半年度净利润由-17,933.73万元更正为-24,235.67万元,占半年报原披露金额的比例为35.14%。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八项、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三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项和第十七项、第四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九项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提高会计处理的规范性及信息披露质量,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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