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特约评论员 赵庆 张莹 贾明(西北工业大学管理学院、西北工业大学新时代企业高质量发展研究中心)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正式发布,并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该意见中明确提出,需健全企业、金融机构等碳排放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同时,通知中也明确提出了“相关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要按照环境信息依法披露要求,定期公布企业碳排放信息”的重点任务。
据笔者了解,我国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尚不健全,信息披露标准和准则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企业在碳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等方面仍存在较大差异,“不主动、不充分、不规范”是目前我国企业在碳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的三个主要问题。
一是企业碳信息披露动力不足。动力不足表现在我国许多企业碳信息披露不主动,例如企业披露碳信息之后将会面临来自社会各界的舆论压力,出于商业利益的考虑,企业会将碳信息披露视为工作负担。
二是企业碳信息披露标准不清。标准不清表现在企业碳信息披露在内容、语言、时机和方式等方面标准不清晰,企业披露的碳信息内容和语言无统一规定和格式,企业在何时以何种方式披露碳信息尚没有较为明确的规定,这些都会造成企业披露的碳信息间不具备可比性。
三是企业碳信息披露质量不高。质量不高表现在企业碳信息披露只披露成效,而不披露问题所在,甚至会出现碳信息造假的情况。一些上市公司为了营造和维护公司优良的品牌形象,对碳信息进行导向性的筛选和描述,或者伪造相关碳数据,这会严重损害碳信息的公正透明性。
笔者认为改善企业碳信息披露应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第一,加强企业碳信息披露必要性的认知。首先,企业应该强化碳信息披露的意识,树立低碳观念,自觉培养社会责任意识。其次,企业应当积极响应政府低碳政策,加强对碳信息的认识与了解,能够系统、合理的识别分析气候变化所带来的碳风险与机遇,将碳信息披露纳入企业战略管理层面,积极披露相关碳信息,以不断强化企业的竞争优势和公司治理,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此外,企业的同业组织、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对企业提倡和推广碳披露理念,借助与企业紧密联系的优势,推动企业碳披露的普及。
第二,构建企业碳信息披露实践体系和最佳披露方式。我国企业在碳信息披露方面缺乏统一的披露标准,相关主管部门可以参考国际通行的权威碳信息披露框架,结合我国实情,出台统一的碳信息披露框架。同时还应规定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固定方式,而不是零散分布于企业报表、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等。
第三,建立碳信息披露监督机制,提高企业碳信息披露的质量。碳信息披露监督机制应包括企业的内部监督机制与外部监督机制,以此来解决企业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质量问题。内部监督机制主要包括管理层监管和企业内部监督部门的监管;外部监督机制主要包括政府监管、行业监督、独立的第三方鉴证机构监管以及公众监督机制。只有形成良性的内外互动的监督机制,才能提高企业碳信息披露的质量,保障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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