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时报记者帅可聪陈锋北京报道
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贸仲委”),相关争议案4年间先后多达12次延期,一位首席仲裁员更是于不久前辞任,导致这起迟迟未能作出裁决的争议案再添变数。
近日,陈宏庆以“山水投资投资人陈宏庆”的注册名,在微博发布针对贸仲委有关人员的实名举报信,质疑相关人员不敢公正审理,故意久拖不裁。
“很无奈,真的。”陈宏庆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个人投资风险自担,对于这笔令他陷入巨大麻烦的投资,并不感到后悔,但确实为之深受困扰,只希望贸仲委能够尽快做出公正的裁决。
9月29日,就陈宏庆举报一事,贸仲委监督协调处工作人员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陈宏庆的案子尚未审结,按照仲裁法、仲裁规则的规定,贸仲委相关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不便接受采访。贸仲委不会故意拖延裁决,该案4年不结案,有其特殊性和原因,但具体不便透露。
“这个案子确实很蹊跷。”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连大有律师表示,民商事纠纷当事人选择仲裁的理由首先是基于争议双方的约定,仲裁法的核心和灵魂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相对于诉讼程序,仲裁程序灵活、简便、快捷。该案仲裁时间过长且仍无结果,实质上已经与仲裁简便、快捷的初衷相违背。
12亿投资“打水漂”
陈宏庆的投资故事要从中国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山水水泥”)内斗说起。
公开资料显示,山水水泥于2008年在港交所上市,下属全资子公司、也是公司唯一实体企业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山东山水”),是一家以生产水泥和熟料为主导产业,集商混、管道、塑编、重工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大型企业集团。
上市之初,上市公司山水水泥的第一大股东为中国山水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山水投资”),是山水集团民营化改制前由职工出资组建的企业,也是其实体企业山东山水近4000名职工的持股平台。
山水水泥截至今年6月30日股权结构,数据来自东方财富网,华夏时报制图
2013年11月,山水水泥时任董事长突然推出强行低价回购员工股份的方案,遭到了职工股东的反对,一场旷日持久的股权争斗由此逐渐爆发。先是以宓敬田为首的多名高管被免职,接着是数千职工股东维权,并成立了山水职工“维权委员会”。随后包括央企、外企、民企在内的多家企业“趁虚而入”,山水投资也因此逐渐丧失了第一大股东的位置。
公司内斗之际,不少高管和职工希望能将持有的股权变现,后来他们找到了河南汝州商人陈宏庆。
2015年,陈宏庆开始收购山水水泥职工股东的持有股权,但他并未直接与2000余名职工股东完成交易,而是在山水职工“维权委员会”高管的协助下,以职工购股代表的名义收购职工股份。当年8月17日,陈宏庆与王金祥、付元伟、赵宏波、田金清、田淑玉、金廷智、马军、王吉顺、李文军、刘德权、郝广祥共11名职工购股代表签订了《借款协议》,委托这11人代为收购。
《华夏时报》记者获得的资料显示,相关职工购股代表与职工股东签署《股份买卖协议》,陈宏庆则与职工代表签署《借款协议》,以月息千分之五的利率提供购股专项资金,并与职工代表签署《股份实质权益质押协议》。其中,《借款协议》第七条明确约定,未经陈宏庆书面同意,职工代表不得转让其取得的山水投资股份。
陈宏庆称,其通过11名购股代表累计购买了山水投资2000多名职工股东的股份,先期支付购股资金8亿多元。然而,相关购股代表此后违背约定将股票转售给了第三方。2017年3月,陈宏庆为明确自身权利,直接与1014名职工股东签署《确认函》、职工出具收据,并支付尾款,至此合计支付购股款约12亿元。
然而,陈宏庆付了12亿元,至今没能将股权过户至自己名下,并因此卷入一系列仲裁、诉讼程序中。
案件逻辑梳理,华夏时报制图
仲裁案4年延期12次
根据《借款协议》约定,该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三个月内若未解决,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贸仲委裁决,仲裁裁决为终局,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017年9月22日,陈宏庆作为申请人在贸仲委针对付元伟、金廷智、李文军、郝广祥、赵宏波、田金清、马军、王吉顺、王金祥、刘德权等十名违背约定的购股代表提起仲裁申请。主要仲裁请求为请求确认申请人(陈宏庆)与被申请人(购股代表)于2015年8月17日签订的《借款协议》为陈宏庆委托购股代表购买山水投资股权的有效合同。
很快,另一方发起反击。2018年1月5日,除刘德权外的9名购股代表也提起了仲裁申请。由于两案组庭情况相同,审理程序相同。贸仲委组成4个仲裁庭审理该10个案件,并分别经过数次开庭审理,以及多次延期裁决。
裁决过程中,变故横生。2019年4月,购股代表突然撤案,并于同年5月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9起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案。这9起案件经过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管辖权异议后,贸仲委于2019年11月11日,依据《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函》,作出了中止以上9案仲裁程序的决定。
大半年后,转机终于出现。2020年8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民事裁定书,驳回9名购股代表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申请。2020年8月31日,陈宏庆向贸仲委申请恢复仲裁程序,贸仲委又用了将近一年的时间,于2021年6月7日起开始恢复仲裁程序。
仲裁案长达4年未能作出结论,令陈宏庆备受打击。他表示:“纵观该案,2017年9月在贸仲委立案,2018年经过二次庭审后,程序全部结束,证据已明确,正待裁决之时却意外休庭。本应在2018年8月28日前出具的裁决书,却一再延期,我先后共接到了刘德权案12次延期通知。8月份,还被告知更换了原首席仲裁员,接下来的仲裁怎么走,还会不会延期,我心里更没底了。”
《华夏时报》获得的贸仲委相关文件显示,2021年8月13日,贸仲委下发通知称,因陈宏庆与刘德全借款协议争议案的首席仲裁员吴胜春辞任,贸仲委主任重新指定孙晓民担任该案首席仲裁员。这一纸通知,令这起仲裁案在12次延期后再添变数。
贸仲委回应:并未故意拖延
9月10日,陈宏庆愤而在微博发布实名举报信,公开实名举报贸仲委仲裁员吴胜春等人,质疑相关仲裁员“一审就是四年多,不敢公正审理,久拖不裁”。他同时呼吁,希望贸仲委按照程序进行仲裁,早日下达公平、公正的裁决结果,切莫一味拖延。
对于陈宏庆的实名举报,贸仲委并未公开作出回应。9月29日,贸仲委监督协调处一位不愿具名的工作人员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陈宏庆的案子尚未审结,按照仲裁法、仲裁规则的规定,贸仲委相关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不便接受采访。
该工作人员还强调,贸仲委是中国最早的仲裁机构,有60多年的历史,不会就一个案子故意去拖延、故意不作出裁决。“这个案子4年不结案,肯定有它的特殊性和原因,但是因为案子还没审结,这个特殊性和原因不便透露。”
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连大有律师表示,民商事纠纷当事人选择仲裁的理由首先是争议双方的约定,仲裁法的核心和灵魂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相对于诉讼程序仲裁程序灵活、简便、快捷,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裁决书的内容当事人可以取舍。
但国内各种仲裁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规定仲裁的审理时限,只对作出裁决书的期限作了规定。连大有介绍,涉及各领域的仲裁法中没有规定作出裁决书期限的,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或各地在制定仲裁规则中给予明确。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作出裁决的期限为仲裁庭在组庭后6个月内作出裁决书。经仲裁庭请求,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长该期限。
“所以,本案是否延期,应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仲裁庭提出请求,二是理由正当和必要,三是仲裁院院长批准。但是《仲裁规则》并没有对可以延期多少次进行规定。”连大有说。
针对陈宏庆举报相关案件,连大有指出,贸仲委出具的12次延期裁决理由均是“因仲裁程序进行的需要”,如果没有因为仲裁双方提出补充证据、进行鉴定、不可抗力等原因,仲裁庭应当在开庭结束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裁决。这也符合仲裁法的规定和当事人双方选择仲裁的目的。他还表示,商事仲裁的时间过长没有仲裁结果,实质上已经与仲裁简便、快捷的初衷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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