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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宋宏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时间:2021-09-23 17:23:30 | 来源:中国证监会网站

来源:北京证监局

宋宏谋:

经查,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披露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诉讼且在相应《对外担保公告》中信息披露不准确、未及时披露中英益利资产管理股份公司重大诉讼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未及时披露与杭州陆金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后续进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在此期间先后担任公司总裁、董事长,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现对你予以警示,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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