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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二股东中融新大“以物抵债”,中华财险或迎3家农商行股东

时间:2021-09-01 19:22:21 | 来源:澎湃新闻

中华联合财险第二大股东中融新大部分股权被“抵债”至多家农商行。

8月31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华财险)发布公告称,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裁定,被执行人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融新大)持有的中华联合财险4.3260%股份、1.1536%股份、1.1536%股份被分别以物抵债于申请执行人长春发展农商行、吉林农安农商行及吉林双阳农商行。

上述股东变更事项待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后生效。若此次股权转让获批,上述3家农商行成为中华联合财险股东,中融新大则由持股7.79%的第二大股东降至第五大股东,持股1.1538%。长春发展农商行则持股4.326%,一跃成为中华联合财险第二大股东。

2015年,中华财险11.4亿股股权公开挂牌转让,底价19.49亿元。2016年9月,中融新大从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保险集团的前身)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手中合计受让中华财险11.4亿股股份,约占总股比7.79%。

就股东来看,中华联合财险的股东数量较多,合计11家,实际控制人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但除了第一大股东中华联合保险集团(东方资产持股51%)外,其余股东的持股数量都较少。在现有的11家股东中,仅2家持股比例超过5%,7家持股比例不足1%。

中融新大的此番股权转让,与其此前和中航信托之间的信托贷款有关。中融新大因补充流动资金需要,向中航信托申请信托贷款,并将自己持有的中华财险相应股权质押给中航信托。不过,中融新大后因流动性告急而出现债券违约等情况,其持有的中华财险股权也被法院轮候冻结。中航信托后又将相关债权转让至上述3家农商行。

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显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9月发布的(2019)京02执1173号裁定书称,2019年12月18日,该院作出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及其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中融新大官网简介显示,该公司创立于2003年,是以能源化工、玻璃建材、矿产资源、物流清洁能源、金融投资为主业的国际化大型集团企业。集团总部位于中国青岛市。全国物流企业前十强,独立焦化企业产能全国名列前茅,有色金属矿产资源储量居世界前列。

中华财险的前身为设立于1986年的新疆兵团农牧业生产保险公司,后更名为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经营兵团所有财、寿险业务。2000年,该公司再度更名为新疆兵团财产保险公司,经营业务扩展到新疆自治区。2002年,经国务院批复同意,冠名“中华”,成为全国唯一一家以“中华”冠名的国有控股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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