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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丰股份上市关键期遭原董秘勒索一审开庭未宣判

时间:2021-08-16 08:28:29 | 来源:证券日报

迎丰股份上市关键期遭原董秘勒索一审开庭未宣判 被告人并非首次与“老东家”对簿公堂

证券日报网证券日报之声

“竟然还有原董秘在公司上市关键期勒索董事长的事,真是无奇不有。”一位浙江资深金融圈人士感慨道。

碰上这样“奇遇”的,是2021年1月刚刚登陆资本市场的浙江绍兴上市公司迎丰股份。8月12日,迎丰股份原董秘曹某善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在浙江绍兴柯桥区法院开庭审理。目前,该案尚在进一步审理中,法庭将择期宣判。

为避免影响上市进程支付勒索款

据悉,曹某善2016年通过网络招聘进入公司担任董秘一职,仅工作了两个多月,就在试用期内离职了,并与公司结清报酬。2020年8月,公司正处于上市关键期时,曹某善以向有关部门揭发公司上市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相要挟,以索要股权奖励为名,对公司董事长傅双利进行勒索。

记者了解到,从曹某善第一次敲诈起,迎丰股份就已报案。但傅双利为了不影响公司上市进度,假意答应了曹某善的请求,被迫于2020年8月31日向其签订了支付100万元的协议书,并在第二天按协议支付了50万元给曹某善。

此后,曹某善又提出因傅双利未按协议约定时间支付剩余的款项,曹某善继续施压,傅双利被迫于2020年10月9日再次支付50万元给被告人曹某善。

然而贪婪的欲望是个无底洞,尝到了甜头的曹某善又以傅双利违约支付为由,继续以举报相要挟,向傅双利索要钱财。2020年10月17日,傅双利再次签订支付“违约金”100万元的补充协议,并于2020年10月21日支付50万元给被告人曹某善,剩余50万元尚未交付时案发。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在《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进一步明确敲诈勒索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至5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许峰表示。

此外,迎丰股份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一切正常,各项业务有序推进。

曹某善多次与“老东家”对簿公堂

记者还注意到,本次案件中的被告人曹某善并不是第一次与曾经任职的“老东家”发生纠纷。

根据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浙01民终2999号民事判决书,曹某善曾于2018年与浙江宝利德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宝利德”)产生劳动争议并诉诸法庭。2017年6月19日,曹某善入职宝利德公司处,从事管理类岗位。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各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7年6月19日至2022年6月18日止,试用期为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18日止,薪酬为年薪制,每月基本工资为5000元,其余为绩效工资,绩效工资须经考核后才能发放。

2018年1月10日,曹某善与宝利德公司签署《协议书》约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7年11月13日终止,宝利德公司需支付曹兼善经济补偿金7646.8元、绩效工资75000元。曹某善于2018年7月5日以宝利德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宝利德公司支付奖金1000万元。

2018年8月1日,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18)48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曹兼善要求宝利德公司支付人民币1000万元奖金的仲裁请求。曹兼善不服,诉至原审法院,二审裁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且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从2017年6月19日入职到2017年11月13日终止劳动关系,前后不到五月时间,曹某善认为其“付出劳动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有权利要求宝利德公司支付1000万元奖金报酬。”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宝利德公司有无向曹兼善明确承诺过支付奖金。曹兼善以自行制作的工作笔记为前提,主张宝利德公司在其入职时承诺支付其不低于1000万元的奖金,但双方无明确的书面约定,宝利德公司亦不予认可,故本院认为曹兼善诉讼请求的前提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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