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歆
8月10日,盐湖股份恢复上市,与当日盘中超过300%的收盘涨幅形成鲜明反差的,是收盘后披露的协议大宗交易价格——与当日收盘价相比,其大宗交易价格“折价逾七成”。这引发部分投资者猜测,大宗交易是否涉及利益输送。
大宗交易价格“折价逾七成”,这个看似突破监管规则的存在,实际上是一场乌龙。根据相关交易规则,对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而言,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应该是在收盘价的上下30%之间,但此处的收盘价其实是指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毕竟,协议大宗交易是在收盘后半小时确认成交,但允许的交易时间是从集合竞价开始,到收盘后半小时。根据盐湖股份恢复上市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8月10日的3笔协议大宗交易中,2笔小幅溢价,1笔小幅折价,总体来看可谓中规中矩。
不过,盐湖股份的“高折价乌龙”也给市场提了一个醒,对于因并购重组等特殊原因较长时间停牌的公司而言,协议大宗交易规则中的以“前收盘价”为基础限定交易价格,实际上并不能对公司合理估值形成有效的界定,可能会给复牌后的利益输送、大额避税等行为留下漏洞可钻。
事实上,由于价格形成机制与二级市场不同,投资者对于一些折溢价率较高或在一定时间内当事方正反多次进行的大宗交易是否涉及利益输送的质疑一直存在。甚至,有投资者与董秘进行过颇为有趣的隔空对话:去年10月份,有投资者询问一家上市公司“大宗交易是否有利益输送”,该公司董秘网络回应称,“人格担保,不存在利益输送”。此外,交易价格弹性较低的盘后大宗交易方式一直乏人问津,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交易当事方对定价模式的敏感性。
对于大宗交易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一线监管部门也曾表示,投资者在大宗交易中的异常交易行为,通常表现为利用大宗交易成交数量多,以及成交价格较市价有所折扣的特点进行利益输送,相关行为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影响,干扰了证券市场交易秩序。
大宗交易的合理定价、避免利益输送,当然不能仅靠董监高的“人格担保”。对于绝大多数公司而言,二级市场收盘价确实是相对可靠的估值坐标。不过,对于无涨跌幅限制的个股而言,“前收盘价”的锚定作用并不一定准确,可能远远偏离个股的合理估值,需要监管部门通过更有针对性、精度更高的规则进行规范。例如,可以适当压缩协议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从而以当日开盘价作为价格坐标进行浮动;对协议价格与当日市场价格显著背离的交易进行特别关注甚至调查等。因此,对于并非充分市场化的协议大宗交易市场而言,只有精度高、适应范围广的规则才能有效杜绝或及时惩处违法违规的利益输送,才能获得投资者更高程度的信任,呵护良好的市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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