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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修改四项业务规则 完善董秘、独董管理要求

时间:2021-07-31 12:23:19 | 来源:上海证券报

7月30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实施修改后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1号——董事会秘书》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2号——独立董事》等四项业务规则。

具体而言,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全国股转公司对2020年1月3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进行了如下修改: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精选层、创新层挂牌公司应当设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基础层挂牌公司未设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上述事宜,全国股转公司参照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本次修改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的主要修改内容为,第十二条第四项修改为“公司治理健全,制定并披露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和承诺管理制度;设立董事会秘书”。

同时,本次修改遵循宽进严管、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的原则,董事会秘书方面,取消了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颁发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强制后续培训等内容。此次修订发布前,挂牌公司承诺董事会秘书参加资格考试、取得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若该董事会秘书已实际履行职责且符合修订后的任职资格要求,视为取得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独立董事方面,在放宽准入资格的同时加强了对于独立董事的事中事后管理:一是健全独董的持续性资格管理,在持续监管中如发现独董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情形,全国股转公司督促挂牌公司予以更换;二是完善独董自律监管体系,提升监管效率;三是建立独董履职情况公示制度,对独董的履职、参加培训以及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等情况进行公示;四是进一步明确了挂牌公司披露独董相关信息的时点,优化了独董备案管理的流程。

据悉,本次修订发布前,挂牌公司已经启动选聘独立董事程序,但尚未履行备案程序的,按照修订后的要求完成备案。

记者了解到,下一步,全国股转公司将对董监高等“关键少数”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监督董监高规范履行职责,督促挂牌公司完善治理机制,推动提高挂牌公司治理水平,为新三板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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