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广东证监局披露关于对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李忠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水产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关联交易未经审议和及时披露。国联水产与控股股东新余国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余国通)在2015年至2020年期间存在大额关联交易未经审议也未披露的情形:一是关联方借款。2015年至2020年9月,新余国通通过其对公账户向国联水产直接提供借款2.76亿元,代国联水产归还供应链融资款1.19亿元,国联水产通过对公账户向控股股东归还拆借资金2.76亿元;二是公司向控股股东购买原材料。2015年至2020年9月,公司向控股股东新余国通控制的41个个人账户转账购买原材料南美白对虾1.52万吨,交易金额合计5.20亿元;三是国联水产向新余国通控制的个人账户转账1.82亿元,导致国联水产出现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截至2020年9月30日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3418.92万元,新余国通已于2020年11月30日前将占用资金全部归还给国联水产。2021年2月3日,国联水产对上述主要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补充披露。国联水产对大额关联交易事项披露不及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二、会计估计变更未予披露。国联水产2017年以来多次变更存货减值准备计提会计估计,在编报2017年年报时将以往对超过保质期的存货全额计提减值准备调整为对临近保质期3个月以内的存货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在编报2019年年报时再度变更为对临近保质期6个月的存货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国联水产在聘请审计机构对2019年年报进行消除影响审计时,又将2019年存货减值准备计提标准调整回对临近保质期3个月以内的存货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并同时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公司2017年和2019年因存货减值准备会计估计的变更分别导致当年存货减值准备增加1701.33万元和9420.03万元。公司对上述存货减值准备计提会计估计变更事项未及时披露,也未在相关年度报告中予以说明,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三、部分关联交易形成的存货未及时入账。国联水产2015年至2020年9月存在从控股股东新余国通采购原材料的情形,由于公司原材料入库时未及时进行记账, 而是在实际对外付款时才进行财务处理,导致2016年至2018 年各期期末披露的存货及应付账款少计4274.48万元,2019年期末存货和应付账款少记11286.45万元,存货跌价准备少计 1627.47万元,资产减值损失少计1627.47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少计244.12万元,所得税费用多计244.12万元,净利润多计1383.35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第四条的规定。
四、部分存货核算依据不足。国联水产于2019年进行融资性质贸易时,部分融资性质贸易仅涉及资金流转,不涉及存货的实物流转,但国联水产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在无实物流转的情况下,财务部门在公司进销存系统增加存货入库和销售出库,经公司的原材料和产成品的领用计价并作为基数分摊公司当期人工、间接费用等影响存货核算系统计价准确性,导致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存货和净利润多计650.91万元,营业成本少计 650.91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五、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不准确。国联水产于2020年5月22日公布了《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公司管理层对公司2019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认为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仅存在一个有关集中采购导致大量内部交易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但检查发现,国联水产内部控制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在进行融资性质贸易时,由公司财务部门人为编制好每月的原材料入库计划和产成品的出库计划,仓库管理部门在未见实物的情况下,完全依据财务部门编制的计划来进行出入库的登记,导致公司的进销存系统不能完全反映公司存货的实际情况。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国联水产董事长李忠,总经理陈汉,财务总监樊春花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勇、易绚雯、鲁承诚对公司第一项和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公司时任董事、新余国通法人代表李国通对公司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国联水产、李忠、陈汉、樊春花、张勇、易绚雯、鲁承诚、李国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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