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规模不断扩大,中基协近日公布了最新一期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月报。月报显示,截至6月末,私募基金规模达17.89万亿元,又创新高,相比2020年初增长了30.20%。
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备案的情况来看,70.03%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集中在上海、深圳、北京、浙江省(除宁波)和广东省(除深圳)五大辖区,相比2020年初的占比略有减少。但管理规模均出现了快速增长,其中上海辖区增幅高达45%。
值得注意的是,在规模大增的同时,私募基金行业的违规行为也频出。今年以来,已有20家私募基金管理人被下发纪律处分决定书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该数量已经超过去年全年。私募基金管理人铤而走险的根源何在?
私募基金规模激增,上海、北京、深圳增加额领先
据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 2021 年 6 月末,存续私募基金管理人24476家,管理基金数量10.88万只,管理基金规模17.89 万亿元。管理规模较2020年初的13.74亿元,同比增长30.2%。
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注册地来看,截至6月底,70.03%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集中在上海、深圳、北京、浙江省(除宁波)和广东省(除深圳)五大辖区,其中上海、深圳、北京的私募管理注册数量最多,分别为4603家、4403家、4322家。
据了解,注册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数据相比上年初有所下降。2020年初,注册地在上海、深圳、北京、浙江(除宁波)、广东(除深圳)五大辖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计占比达 71.09%。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前五大辖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数量有所下降,但在管基金规模相比2020年初增长了0.31个百分点。其中,上海在管规模增幅最大,从29508亿元增长至42799.99亿元,增长了45%;北京和深圳的在管规模分别增长了23%和19%。
上海、北京和深圳三个辖区是增长规模最多的,但并非增长幅度最大的。山西和海南两个辖区的增长幅度分别高达386%、208%,此外,宁波、黑龙江、湖南、广西、青岛、辽宁(除大连)等6个辖区的在管规模实现50%以上的增长。
与此同时,新疆、青海、安徽、大连、内蒙古和宁夏6个辖区的私募基金在管规模出现了负增长。
注册数量多、在管规模大的辖区也是优质私募的聚集地。据私募排排网数据显示,6月上榜百强榜的186家私募,办公地点分散在22个地区。上海是绩优私募的第一聚集地,共有70家上榜百强私募位居此处,其次是深圳的45家和北京的21家。
年内处罚已超过去年全年,细数私募管理人违规“七宗罪”
据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纪律处分情况,贝壳财经记者梳理发现,今年以来,已有20家私募基金管理人被下发纪律处分决定书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该数量已经超过去年全年。
通过对处分决定书等相关公告的分析,可以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违规主要有以下方式。
一是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具体来看,有私募管理人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多家私募管理人在募集基金产品时,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与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私募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与投资者人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
二是变相承诺保本保收益。私募管理人通过关联机构出具体收购函和履约担保函的方式或是提供“差额补足函”的形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和最低收益;以及在募集说明书中宣传到期归还本金,或是在与投资者签订基金合同补充协议时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并承诺收益。
三是未按规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部分私募基金未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也有私募管理人仅通过短信形式向部分投资者披露部分基金净值,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编制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并对所有投资者进行披露等等,甚至向投资者披露的年度报告中个别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信息内容不准确。
四是基金运作不规范。部分私募管理人将基金运作产生的部分投资收益留存于管理人账户,未汇入基金托管账户;甚至有在后续投资者的资金进入基金募集账户后,直接用于支付前期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
五是在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情况下,接受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另外,还有委
托非公司员工个人提供投资建议并由其直接执行投资指令;以及实际控制人以个人名义汇集数名投资者的资金从事二级市场投资活动。
六是违反合同约定,在未取得投资者一致同意的情形下擅自变更合同条款。
七是公开宣传产品业绩。有私募管理人通过在其官网采取宣传推介等方式募集私募基金产品;在官网上公开发布其在管的私募基金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投资收益分配等信息。
对于上述违规行为,从处罚措施来看,主要包含公开谴责、限期改正,暂停受理私募基金备案;以及撤销管理人登记等等。
私募投资监管规定出台后,高净值客户如何避免“陷阱”?
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陆群威向贝壳财经记者表示,高额收益是催动基金违规现象增多的“激素”。违规现象在私募基金募投管退各个环节都可能出现,但最常见的违规行为出现在基金募集环节,层层委托募集、违规推广销售基金产品、向不特定对象募集、承诺收益、桌底协议等现象仍然是高发的私募基金违规行为。
据了解,1月8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形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主要包含,一是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经营范围,并实行新老划断。二是优化对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实现扶优限劣。三是重申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四是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要求。五是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规范要求,规范开展关联交易。六是明确法律责任和过渡期安排。
证监会表示,业内认为《规定》对于防范化解行业风险、规范行业健康发展、优化促进良性发展生态意义重大。
在监管之外,投资者自身应该如何做,从而避免“私募陷阱”?私募排排网财富管理合伙人荣浩向贝壳财经记者表示,高净值客户在投资私募基金时,首先明确自己的投资期限、最大能接受的回撤波动和预期年化收益率等,随后找专业投资顾问帮助共同分析决策。
其次,在投资过程中,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风格,投资方法论,从而圈定预投私募管理人范围,有条件的情况下,搜集尽可能多的信息去验证其投资决策的准确性、可归因性和稳定性。
荣浩建议,私募投资人尽量选择成长期和成熟期有比较长时间投资经历的私募管理人,比如,最好经历过至少一轮牛熊,出现重大失误的概率较低。
陆群威认为,随着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投资者宣传教育,除了监管,投资者本身对私募基金的认识在加强。对投资者来说,投资私募基金首先应当关注自身能力,包括自身是否有足够的经济抗风险能力、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和辨别各类私募基金产品投资风险的能力。
其次应当注意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格、经验和项目投资的历史状况;再次还要了解参与私募基金投资的基本法律法规规定和流程;最后还应当通过基金合伙人/投资人会议、管理人的定期报告、重大事项临时沟通会等方式积极跟踪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运行和管理情况。
“总体而言,私募基金投资本身风险较高,需要一定的知识和经济门槛,不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的相关投资者一定要谨慎对待。”陆群威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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