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和华为在新能源上达成战略合作,但是又没有牵涉到实际金额,达不到强制信息披露标准,领导又说不发公告的话那就写篇推文宣传宣传,作为董秘,你会怎么办?
上市公司中来股份(维权)最终是选择了发公众号推文,而就在这篇文章发布后,公司连续两天涨停,总市值上涨41亿元。
据悉该篇公众号文章是6月29日中午发布的,文章发布后,公司股价直线拉升直奔涨停,6月30日,公司股价再次以涨停收盘,两个交易日股价上涨了44.06%。
6月30日,中来股份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其中对此事做了一个澄清和风险提示。
内容总结如下:
1、公司控股子公司中来民生与华为确实有关于整县分布式光伏全场景解决方案的合作;
2、中来民生主要承接分布式光伏应用系统业务板块,负责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开发、设计、施工及运维,公司出高效电池组件产品,华为出逆变器产品、数字化能源技术等;
3、这个方案要报相关部门审批,能不能通过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4、就算审批通过了,方案能不能落地,地方上会不会用公司的这个方案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5、本次业务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经营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短期内亦不会产生效益。
后面三点属于风险提示了,“整县光伏”是最近新出来的一个概念,也是“碳中和·碳达峰”下的一项政策东风,以国家能源局正式下发《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报送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始试点方案的通知》为开始。
其实早在6月18日,公司互动e平台就频繁的出现关于华为合作的提问。
而更早在2020年11月,公司就曾以公众号形式发布与华为签署合作协议(未发公告)。
所以综合看来,中来很早就和华为展开了合作,但是因为不牵涉到具体金额所以不构成强制信披,而为了宣传,公司选择了以公众号和互动易回复的形式进行宣贯。
这样是否妥当呢?虽然公司公告提示项目落地存在不确定性,但是新闻中的表述却是“公司拥有全面的渠道资源,项目开发落地无忧”。
上市公司应该及时、公平地披露可能对公司股价或者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通俗地理解就是,只要是可能会影响上市公司股价的信息就要发公告,量化的标准大家都知道,比如占交易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等,那么像中来这种战略合作属不属于重大事项呢?
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先看之前,上交所对贵州茅台董事长的监管函,监管原因是,白酒板块近期火热,公司产销情况及业绩信息(未达到法披标准)属于市场关注的热点信息,可能对投资者作出决策产生较大影响,通过非法披渠道对外发布不合规。
应用到中来这件事情上也是合理的,近日来,新能源板块成为市场热点板块之一,投资者关注度比较高,而华为自身就是热点,公司与华为的合作可能对投资者作出决策产生较大影响,不应该以公众号推文的形式发布。
其实,上市公司完全可以在2020年11月发布一个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有了最新进展后再发布一个合作进展公告,公告中都充分提示风险就没有什么问题了。以公众号形式发布,总是有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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