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宁夏证监局披露关于对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张文辉、徐玉珍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张文辉、徐玉珍:
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宁夏证监局对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张文辉、徐玉珍执业的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环球)业绩承诺补偿涉及共青城大禾股东全部权益评估项目(沪众评报字〔2019〕第0829号)进行了检查。经查,发现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签字资产评估师张文辉、徐玉珍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评估价值类型选择依据不充分
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张文辉、徐玉珍选择“投资价值”作为此次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但未见适用该价值类型的充分依据和理由,仅在《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共青城大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股权所涉及的共青城大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中描述“本次评估选择该价值类型,主要是基于本次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假设及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第十八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38号)第十条及《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评估假设依据不充分且未披露
根据《评估报告》,此次评估的核心资产为共青城大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青城大禾)持股60%的子公司海南大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禾置业)所持有的10宗土地,评估的结论成立基于假设“土地变更为文旅类用地且开发建设顺利完成”。目前,项目规划尚在报批中且后续开发仍需投入约35.3亿元。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张文辉、徐玉珍就融资能力取得的2份银行授信协议中,与农行海南分行签订的20亿元协议至报告出具日已过期(2014年8月13日签订,有效期3年),与海南银行签订的协议已于2020年9月1日到期(2017年9月1日签订,有效期3年)。检查发现:一是以上授信协议或已过期,或不能覆盖评估假设预测的3年投资开发周期,评估假设依据不充分;二是《评估报告》及《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共青城大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股权所涉及的共青城大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说明》中,未就大禾置业融资可行性进行论证并披露。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第二十条的规定。
三、评估方法披露不充分
《评估报告》中所述评估方法仅为对共青城大禾股权评估时使用的资产基础法,未体现对其核心资产大禾置业所持有的10宗土地所有权评估时所使用的假设开发法。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第二十一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四、个别参数的选取依据不充分
《评估报告》中仅就营业成本、营业费用和管理费用的性质进行描述,并分别将营业成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的参数确定为经营收入的15%、10%及3%,未见对选取的参数合理性进行分析论证,未见底稿中留存相关支持性依据。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第十九条的规定。
五、委托合同签订存在瑕疵
一是*ST环球与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签署的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仅将评估目的描述为“拟股权(股份)增资或收购”,未就评估目的是增资或收购进行明确。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第七条的规定。二是委托合同中无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未填写签署日期。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第四条及第六条的规定。
综上,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签字资产评估师的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有关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宁夏证监局决定对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签字资产评估师张文辉、徐玉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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