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江苏证监局披露关于对邹骏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邹骏宇作为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捷电气或公司)董事,于2021年1月13日卖出公司股票39,700股,占公司总股本0.0282%,成交金额2,773,442元。邹骏宇股票卖出时间处于信捷电气《2020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披露时间2021年1月16日前10日内。邹骏宇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第十三条第二项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江苏证监局决定对邹骏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同日,江苏证监局披露关于对徐永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徐永光作为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捷电气或公司)监事,于2021年1月15日卖出公司股票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0.0036%,成交金额401,900元。徐永光股票卖出时间处于信捷电气《2020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披露时间2021年1月16日前10日内。徐永光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第十三条第二项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徐永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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