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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2日至14日,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代理的首批14名投资者诉天神娱乐证券索赔案件,在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该批投资者索赔金额为800多万元。 (*ST天娱维权入口)
案件缘由
2020年4月30日,天神娱乐发布公告称,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下称大连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
经查明,天神娱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天神娱乐未按规定完整及时披露5只并购基金重要事项;天神娱乐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深圳泰悦重大进展;天神娱乐未按规定披露控股子公司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的重大事项;天神娱乐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为此,大连证监局决定对天神娱乐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庭审焦点
投资者的委托代理人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参加了本次庭审活动,庭审主要围绕3个焦点问题展开:1、天神娱乐的行为是否构成证券市场虚假陈述?2、天神娱乐的行为与投资者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本案是否存在证券市场系统风险?
针对上述三个争议焦点,章祥兵律师认为:
一、天神娱乐的行为构成证券市场虚假陈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本案中,天神娱乐未按规定完整及时披露5只并购基金重要事项的行为;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深圳泰悦重大进展的行为;未按规定披露控股子公司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的重大事项的行为构成重大事件。天神娱乐未在适当期限内公开披露此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构成证券市场虚假陈述。
二、投资者是在天神娱乐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天神娱乐股票;并且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及以后,因卖出或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了亏损,依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18条之规定,应当认定天神娱乐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天神娱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引发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因素存在,且该因素对股票市场产生了重大影响,引起了全部股票价格的大幅下跌,导致了系统风险的发生。在虚假陈述揭露日(2019年8月2日)至基准日(2019年9月17日)期间,天神娱乐股价下跌9.86%,股价下跌是天神娱乐虚假陈述被揭露产生的;而同期天神娱乐所属深证指数以及行业指数均是上涨的。依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19条之规定,天神娱乐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因案件争议很大,法庭并未当庭宣判。根据庭审情况,章祥兵律师认为:在2016年 6月20日至2019年8月1日期间买入天神娱乐股票,且在2019年8月1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进行索赔诉讼。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公证书、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知名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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