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国资入主两年,慈文传媒业绩未见明显起色,11.5亿元的投资款却已缩水了约6亿元。
或是为了未雨绸缪护卫高价揽入的控制权,慈文传媒董事会日前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全方位加固“护城河”。
引人关注的是,修订条款缜密至极,涉及高管“黄金降落伞”、限制股东提案权、提高恶意收购特殊决议事项表决比例、董事结构调整限制等五花八门的“武器”。
5月10日,深交所向慈文传媒下发关注函,要求说明修订公司章程的背景、原因,及相关修订条款的合规性、合理性等。
受影视文化行业波动等因素影响,慈文传媒2018年巨亏11亿元,2019年初完成易主。根据彼时公告,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中骏等四人以13元/股的价格将其持有的公司15.05%股份,分两次合计作价9.29亿元转让给华章投资,溢价约44%。同时,马中骏等四人同意将其持有的剩余慈文传媒部分股份表决权委托至华章投资。交易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江西省人民政府。
2019年5月8日至5月24日期间,华章投资又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2374.745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交易金额累计为2.1865亿元,成交均价为9.207元/股。截至今年一季度末,华章投资持有慈文传媒20.05%的股份。
从今年一季报股东榜单看,慈文传媒股权结构较为分散,第二大股东为持股9.24%的原实控人马中骏,其余股东持股零散。从目前情况看,慈文传媒并未出现控制权争夺的迹象,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属于未雨绸缪。
交易所关注函首先提到了“黄金降落伞”条款。
慈文传媒修订后公司章程规定:“在公司发生被恶意收购的情况下,公司董事在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行为,且不存在不具备所任职务的资格与能力之情形,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或终止职务的,公司应当按照该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年限内税前薪酬总额的 10倍支付一次性补偿金;该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对此,交易所要求公司详细说明补偿金支付标准的法律依据及合理性,该条款是否涉嫌利益输送、是否违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是否侵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保障高管利益“安内”之余,“攘外”才是中心目标。对此,慈文传媒搭建了一揽子的“篱笆”,拒“野蛮人”于门外。比如: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第七十七条规定:
股东大会审议收购方为实施恶意收购而提交的关于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对外担保或抵押、提供财务资助、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议案时,应由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3/4以上决议通过。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条规定:
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 3%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公司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投资者或股东未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上述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履行义务过程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应承担以下责任:(一)收购行为给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股东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二)公司董事会及其他股东有权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要求……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
在发生公司被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恶意收购发生时的当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继任董事会成员中应至少有2/3以上的原任董事会成员连任;在继任董事会任期未届满的每一年度内的股东大会改选董事的总数,不得超过本章程所规定董事会组成人数的1/4。
针对这些明显有利于“守擂方”的修订条款,交易所关注函要求公司说明是否合规,是否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等。
记者查询发现,2015年“宝万之争”发生后,多家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增设“黄金降落伞”等条款,以抵御防不胜防的“野蛮人”。不过,像慈文传媒这样层层设卡、多重防护的案例并不多见。
“上市公司反恶意收购的措施多种多样,究其核心,不外乎通过增加收购人的收购成本、紧盯收购方的合规性、捍卫董事会席位、延缓收购方增持速度等方式来达到反恶意收购的目的。”浙江某律师对记者表示,这些方式均需要在公司章程中加以规定,以便在发生恶意收购情形下及时启动防御机制。章程条款的合法性决定了该等防御机制能否正常发挥应有效果,“因此,在修订相关的反恶意收购条款时应当谨慎,避免因章程条款无效使公司在面对恶意收购时无力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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