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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1日晚间,浙江亚太药业(维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药业)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1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2019年12月31日,亚太药业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自此,针对亚太药业信息披露不实等虚假陈述行为调查结束,中国证监会查证亚太药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亚太药业维权入口)
2015年底,亚太药业收购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高峰”)100%股权,上海新高峰成为亚太药业全资子公 司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6年至2018年期间,上海新高峰在未开 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确认来自安徽贤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咏 胜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等客户的销售收入,从而造成2016年至2018年年间,上海新高峰虚增营业收入、虚增营业成本、虚增利润总额,上述财务数据纳入亚太药业合并报表后,导致亚太药业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及相关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2005年《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决定:
对亚太药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任军、陈尧、吕旭幸等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至3万元不等罚款。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宝明律师指出,因亚太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依据《证券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目前亚太药业索赔条件为:在2017年4月22日至2019年12月31日之间买入,且在2020年1月1日之后卖出或仍然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
同时值得大家注意的是,结合亚太药业已披露的2020年度报告,亚太药业实现营业收入514,885,287.44元,较上年同期减少27.41%;营业利润51,089,379.73元,较上年同期增加 102.66%;利润总额28,398,099.18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01.4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27,274,987.52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01.42%。公司本期业绩实现扭亏为盈,主要系公司柯桥厂区房屋拆迁补偿所致。
吴宝明律师最后强调:
1、最终索赔条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以法院认定为准。
2、投资者提起索赔诉讼应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3、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吴宝明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观点。吴宝明律师,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主任 、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曾在高校担任法学教师,先后在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北京安迪律师事务所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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