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78 证券简称:高科石化公告编号:2021-017
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辞职暨
聘任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辞职情况
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财务总监钱旭锋女士、董事会秘书刘君南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钱旭锋女士和刘君南先生因工作调整原因分别申请辞去其担任的公司财务总监职务、董事会秘书职务。钱旭锋女士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刘君南先生辞职后将继续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钱旭锋女士辞去财务总监的职务和刘君南先生辞去董事会秘书的职务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钱旭锋女士和刘君南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钱旭锋女士和刘君南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钱旭锋女士和刘君南先生在公司分别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规范运作、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及董事会对钱旭锋女士和刘君南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聘任公司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和《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董事会决定聘任陈桂云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简历附后),聘任李秋兰女士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简历附后),其任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李秋兰女士与董事李文龙先生系叔侄关系,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陈桂云先生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披露日,李秋兰女士和陈桂云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李秋兰女士和陈桂云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资格。
李秋兰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召开前,李秋兰女士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就聘任陈桂云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李秋兰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李秋兰女士的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512-66176265
传真号码:0512-66172939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通讯地址:苏州市吴中区东太湖科技金融城综合楼 7 楼
特此公告。
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2 日附件:
李秋兰女士简历:李秋兰女士,女,1981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医学士。历任江苏省昆山市中医医院中医师,主治中医师;苏州市吴中区越溪卫生院主治中医师;2018年3月至今任苏州中晟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2020年4月任公司董事。李秋兰女士与董事李文龙先生系叔侄关系,与持股5%以上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李秋兰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没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没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截至披露日,李秋兰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
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李秋兰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陈桂云先生简历:陈桂云先生,男,1986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会计学学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理,苏州汇毅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核数总监,苏州汇能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风控总监,苏州市吴中金融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证和基金从业资格证。陈桂云先生与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陈桂云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没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没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截至披露日,陈桂云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
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陈桂云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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