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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立春:预计拟上市企业的规范性要求空前提高 IPO速度显著下降

时间:2021-03-08 14:22:07 | 来源:新浪财经

八成抽查IPO公司撤材料。

今年1月底,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了首发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检查名单第二十八次抽签仪式,20家公司进入首发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抽查名单,其中创业拟上市公司11家,科创板拟上市公司9家。然而,20家抽查企业中已有16家主动撤回申请文件。由此,信披质量抽查名单中撤材料终止上市公司的比例为80%。

即使过了会,也撤。

在撤回材料的拟上市企业中,今年以来,已有4家过会企业撤回材料,包括多想互动、安凯特、尚沃医疗和慧翰股份。

3月起,终止IPO成为常态。

3月2日,朝微电子、尚沃医疗、开创环保3家公司因撤回科创板上市申请材料而终止IPO审核;慧翰股份过会半年并提交注册半年后,终止注册;星邦智能、中消云2家公司因撤回创业板上市申请材料而终止审核。这意味着,一天之内终止IPO企业达到了6家。

3月3日,德盛利、五一管业两家公司因撤回创业板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而终止IPO。

3月4日,原定召开的2021年第26次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会议审议的2家全部取消。鉴于苏州林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尚有相关事项需要进一步核查,决定取消第十八届发审委2021年第26次发审委会议对该公司发行申报文件的审核。鉴于盐城海普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我会申请撤回申报材料,决定取消第十八届发审委2021年第26次发审委会议对该公司发行申报文件的审核。

首先,本轮拟上市企业大规模撤材料、终止IPO与监管现场检查趋严有关。而随机抽取现场检查常态化,“带病闯关”的门关上了。

今年1月29日,证监会下发《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以下简称《检查规定》),涵盖现场检查适用范围、检查对象、检查程序、监督管理措施等内容共23条内容,明确了检查涉及单位和人员的权利义务,压实了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并加强了对检查人员的监督。

2月26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在就IPO申报企业情况答记者问时表示,今年以来,IPO保持了常态化发行,既没有收紧,也没有放松。此外,答记者问中还提到,多年经验表明,现场检查是监管部门书面审核工作的重要辅助手段,有利于推动各方归位尽责、提高审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震慑违法违规行为,从源头提升上市公司质量。

2月26日,深交所就近期创业板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现场检查情况答记者问。对于此次现场检查撤回项目的情况,深交所表示,将充分发挥现场检查、现场督导与审核问询的监管联动机制,严把上市“入口关”。对于现场检查进场前撤回的项目,如发现存在涉嫌财务造假、虚假陈述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保荐机构、发行人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绝不能“一撤了之”,也绝不允许“带病闯关”。

上交所表示,在发行上市审核过程中建立了面向保荐机构的现场督导机制,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督促保荐机构勤勉履职,不断提高申报项目执业质量。近两年来,上交所对45家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项目的保荐机构启动了现场督导,其中37家主动撤回材料,传递了压严压实中介机构把关责任的明确导向。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称,“近日,我会启动对各板块企业的现场检查并完成抽签工作,后续将抓好落实,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发行人信息披露及中介机构执业质量问题进行分类处理,严格对保荐机构的评价标准,加大奖惩力度,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我会将严把资本市场入口关,常态化开展问题导向及随机抽取的现场检查,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上市。”

更重要是,3月1日起资本市场严刑峻法实施。如发现存在涉嫌财务造假、虚假陈述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保荐机构、发行人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绝不能“一撤了之”。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正案”),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欺诈发行15年

一是大幅提高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罚力度。对于欺诈发行,修正案将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将对个人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提高至20%-1倍。对于信息披露造假,修正案将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罚金数额由2万元-20万元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20万元的上限限制。

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对于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二十五、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不止是企业上市IPO的立法,对于已上市公司的立法也在密集完善。如之前曾暴露过风险的股权质押方面。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业内人士指出,质押股票新型冻结方式的构建,强化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超额冻结痛点将得到缓解,有助于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Wind统计数据显示,截至3月5日,A股共有2525家公司进行股票质押,市场质押股数4786.94亿股,市场质押股数占总股本6.69%,市场质押市值为42333.04亿元。相比之下,2018年高峰时期,市场质押整体规模则近6400亿股,占A股流通总市值近10%。近年来,随着股票质押风险化解工作的有效开展,上市公司整体质押规模稳步下降,进行股票质押的上市公司数量、质押总股数、占总股本比例均出现显著下降,大股东质押股数和占总股本的比例也在不断下降中,风险得到了有效化解。从中登公司公布的最新数据来看,上述进行股票质押的上市公司中,质押比例在50%以上的数量目前仅为55家,高风险质押个股的数量已经大大减少。

不过,作为上市公司重要融资方式之一,股权质押问题仍需严格管控,以防范金融市场风险。

“目前能看到上市公司的杠杆比率数据,包含了股权质押和其他融资工具在内的很多方面,对于股权质押风险的刻画实际上处于较为模糊的状态。”新华社《经济参考报》采访时,笔者表示应该对此有更充分、透明的披露和监控。笔者建议,对于上市公司整体的股票质押比例应该有一个“底线性”的硬性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坚决不允许超过这一底线。此外,上市公司需对不同水平的质押比例进行提示性信息披露,而针对上市公司不同的风险状况、融资资质,还可对其相关融资行为进行一些限制,防止杠杆的进一步扩张,从而形成一个系统的、体系化的、各方充分参与的监管体系。

正如3月5日李克强总体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那样,“稳步推进注册制改革,完善常态化退市机制,加强债券市场建设,更好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拓展市场主体融资渠道。完善金融风险处置工作机制,压实各方责任,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笔者预测,不同于去年创业板试点注册制改革,2021年资本市场的改革将稳步推进。一个字概括,就是“稳”;一个词强调,就是“风险”;一个短语,就是“零容忍”。

具体分析来看,中央金融委给资本市场定下了“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原则:

立法先行,就是“建制度”最好的前提和背书。不论是《证券法》,还是《刑法》,都在密集加速整体完善。

“零容忍”会成为法律法规完善后的主要政策方向。预计拟上市企业的规范性要求空前提高,IPO速度显著下降。

2021开始,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悖论有望用“不干预”来化解,一脚油门、一脚刹车的周期节奏可能会不一样。

(付立春系经济学者,清华大学博士后、中国市场学会金融委员、允泰资本创始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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