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华润元大基金
“‘自洗钱’入罪是我国立法的一个重大突破,有利于改变多年来我国洗钱罪判决偏少、对犯罪经济基础打击不够的局面,对我国开展国际合作、履行国际义务、满足FATF互评估要求也有重要意义。”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政府参事、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原行长周晓强近日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洗钱分为“自洗钱”和“他洗钱”两种。“自洗钱”指上游犯罪行为人自己实施的洗钱行为,“他洗钱”指上游犯罪行为人之外的人实施的洗钱行为。1997年刑法规定的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仅将“他洗钱”行为纳入犯罪,实践中仍存在大量的“自洗钱”行为因无法律依据而没有入罪。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作出重大修订,最大亮点是删除了原洗钱罪条款中的“明知”和“协助”,意味着“自洗钱”行为可以纳入洗钱犯罪。同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也明确指出,“自洗钱”也可单独定罪。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周晓强认为,“自洗钱”入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几点困难:
一是对“自洗钱”入罪未形成统一认识。目前,对“自洗钱”行为是否单独构成洗钱罪主要存在两种观点。对“自洗钱”入罪的不同理解,将影响立案、起诉、判决等环节,不利于刑法修正案立法意图的贯彻落实。
二是“自洗钱”客观行为方式有待明确。修订后的第一百九十一条统一规定了五种洗钱行为方式,未明确“自洗钱”与“他洗钱”的具体适用。
三是“自洗钱”犯罪侦办部门不明确。目前,司法实践中负责洗钱犯罪的具体办案部门归属于公安的经侦部门,侦查洗钱犯罪七类上游犯罪分别归属于纪委监委、海关和公安经侦、禁毒、刑侦等多部门。2020年11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下发《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仅原则上要求公安机关建立“一案双查”机制,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自洗钱”犯罪侦办部门仍未明确,这将直接影响“自洗钱”犯罪的线索发现、立案侦查等,可能导致“自洗钱”行为难以定罪。
为此,周晓强提出四点建议:
一是尽快出台“自洗钱”犯罪司法解释。建议最高法、最高检等司法机关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基础上,尽快研究出台“自洗钱”犯罪相关司法解释。理顺《刑法修正案(十一)》与打击洗钱犯罪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进一步明确“自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细化“自洗钱”的具体行为方式。
二是加强对惩治“自洗钱”犯罪的司法指导。《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一段时间,建议公检法和人民银行等部门对“自洗钱”犯罪的立案、起诉和判决等环节进行广泛调研,掌握办理“自洗钱”犯罪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出台新的指导意见。同时,要注重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及时发布“自洗钱”犯罪典型案例,用案例统一司法尺度和办案标准。
三是完善落实“一案双查”机制。建议进一步完善“一案双查”机制,明确“自洗钱”犯罪由上游犯罪侦办部门负责同时侦办,并确保贯彻落实。细化公安机关“一案双查”机制内容,要求在刑侦、禁毒、反恐等部门查办上游犯罪时,对“自洗钱”犯罪同步跟进,发现涉嫌“自洗钱”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扩大“一案双查”机制适用范围,除公安机关外,将机制适用于办理贪污案件的监委和办理走私案件的海关,明确监委、海关等办案部门的“一案双查”职责。
四是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洗钱罪为契机,以相关司法解释和配套制度为支撑,在各部门熟练掌握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建议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将惩治“自洗钱”犯罪作为一个重点。通过严惩洗钱犯罪,对不法分子形成有力震慑,彰显我国打击洗钱犯罪的态度和决心。